乐府发〔2024〕2号
乐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平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乐平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平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枢纽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乐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水利枢纽工程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枢纽工程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拨付、使用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第五条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工程结束,工程建设完成,且进行财务决算后,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在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共同管理。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积极筹措安排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
(二)会同市水利局分解上级专项资金预算;
(三)下达拨付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做好直达资金(线上)监管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乐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做好与工程建设单位的对接和协调工作;
(三)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对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进度和质量、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
(四)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做好所承接资金的预算执行,具体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
(五)对所承接的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含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等)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发放征地移民、拆迁等资金,做好直达资金支付、关联等管理,并对资金依法依规使用负责;
(六)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水利枢纽工程法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建设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提出水利枢纽工程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并报市水利局;
(四)办理工程与设备等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并对项目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五)组织项目实施、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收集、汇总并上报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的效益分析报告。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八)做好所承接资金的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并对资金依法依规使用负责。
第十条 负责水利枢纽工程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做好所承接资金的预算执行,具体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并对资金依法依规使用负责;
(二)对提供(含给代发单位)用于发放征地移民、拆迁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
1.枢纽建设工程和库区防护及抬田工程的工程支出;
2.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支出;
3.环境保护工程支出;
4.水土保持工程支出。
(二)与水利枢纽工程工作有密切关联的支出。
上级安排用于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其使用管理执行上级有关管理办法,其中中央增发国债资金实行直达资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并执行其支出方向,不得将资金调入财政专户或者拨付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代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拨付至地方融资平台或者中转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用于置换已拨付到位的中央、地方财政资金等各渠道建设资金。
本级安排用于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其使用管理执行市人民政府抄告。
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第四章资金管理、绩效和监督
第十二条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完成拨付。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经费需求等拨付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水利局、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当组织核实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水利枢纽工程任务完成情况,为资金拨付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水利局、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应当自觉依法接受市纪委市监委监督、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监督。
第十七条负责水利枢纽工程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者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者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水利枢纽工程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负责水利枢纽工程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