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字〔2022〕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七届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提高农田水利设施运行效率,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以期达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1)水库、山塘、泵站、陂坝等水源工程;(2)渠道、管道等输水工程;(3)闸、渡槽、涵管等渠系建筑物,其中计量设施的维修养护按照渠道的维修养护主体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养护是指为保持工程原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而开展的工程日常养护和局部维修。
第四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工作的统筹安排、资金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和行政村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宣传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章骨干工程维修养护
第六条骨干工程是指本市辖区内水源工程、连接水源的主干渠道及主干渠上的渠系建筑物等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骨干工程名录由市水利局提供。(可根据灌溉渠系收益范围适当调整)
第七条骨干工程日常养护是指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主要指清淤、砍杂、培土)及单点单项费用不超过1000元(只计算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的维修。骨干工程的维修是指及时处理工程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且费用超过1000元的维修。
第八条共库管理局作为共库灌区骨干工程的运行主体。市中型水库管理服务中心作为除共库灌区外其他中型灌区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的运行主体,负责灌区骨干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用水管理。市水利局是骨干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确定第三方物业化公司承担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任务。
第九条骨干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合同管理。第三方物业化公司开展骨干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时,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按名录范围、管护内容和标准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承担辖区内骨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监督责任。
第三章田间工程维修养护
第十条田间工程是指区域内非骨干工程的农田水利工程。一般指末级固定渠、沟(如农渠、农沟)及其所包围的田块内部的灌排管道和临时灌排渠系,以及调节流量及配水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
第十一条田间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标准是保障农田灌溉用水。市农业农村局是田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高标准农田,各行政村应当按要求落实运行和维修养护主体,组织其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新型经营主体承担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各运行主体需加强节水意识,提高抗旱能力,在用水紧张的8月、9月实行轮灌制度,并做好田间工程用水台账。
第四章维修养护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一是统筹整合各部门上级相关涉农资金;二是市财政列入预算的骨干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三是用水户缴纳的农业水费;四是市财政的田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整合资金。市财政整合中央、省、景德镇市等三级财政的水利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等涉农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
第十五条骨干维修养护经费。按照乐平市农业供水水价定价方案中的骨干工程运行水价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面积相乘,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骨干工程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农业水费。批复的执行水价与粮食直补面积相乘,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征收。按照“自收自支”原则,行政村将水费转入“三资平台”的账户,作为田间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并在“三资平台”上接受监督和管理,定期公开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节水奖励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4万元作为节水奖励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按照“农业水费足额缴纳、田间工程管护良好、用水管理到位”三个标准,选择一个最优行政村由市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上限1万元/村。按照“监管到位、水费收费多、调度有效”的原则,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中选择最优单位,给予5万元的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精准补贴资金和农业水费统一称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日常养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细则》(附件1)的要求。
第五章监管与考核
第十九条农田水利工程维修与养护工作实行行政与社会共同监管,行政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市水利局是农田水利工程中骨干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是农田水利工程中田间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程维修养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中型水库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第三方维修养护公司的养护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市水利局根据考核结果支付骨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具体参照《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养护考核实施细则》(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所辖行政村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监督管理。管护成效作为节水奖励资金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排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排等的考虑因素,具体参照《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养护考核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予以全市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成效显著、保障农业灌溉、提高用水效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和行政村予以表彰,并实行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体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维修养护管理区域内的工程严重损毁,追究维修养护主体的民事责任,并对相关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故意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殴打维修养护人员等扰乱维修养护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管辖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应当负责处理或者提请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坏的、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乐平市水利局。
附件:1.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细则
2.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养护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0〕10号)、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0〕10号)(赣水农水字〔2021〕5号)、《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为保持工程原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而开展的工程日常维护、局部整修。日常维护是指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指及时处理工程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
第三条市财政局积极筹集落实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稳定维修养护资金渠道,确保农田水利工程有效运行:一是统筹整合各部门上级相关涉农资金;二是市财政列入预算的骨干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三是用水户缴纳的农业水费;四是市财政的田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等。
涉农资金是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的原则下达的纳入整合范围内的中央、省、景德镇市财政资金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级财政资金。
第四条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主体主要是第三方物业公司和各行政村确定的维修养护主体。物业化公司负责骨干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行政村负责区域内田间工程的维护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省、景德镇市等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也适用于市财政用于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为农田水利工程、量测水设施及灌溉信息化设施的维修养护,基层水利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
第七条农田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水库工程、山塘工程、引水堰工程(引水流量小于1 m3/s)、渠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和机电井工程(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具体维修养护内容如下:
(一)水库、山塘工程
水库、山塘维修养护包括坝体工程、输水设施、泄水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坝体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坝顶整修、土方养护、砼护坡空蚀和裂缝处理、排水棱体翻修、排水沟整修、草皮护坡补植、坝坡杂草树木清除等;输水设施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放水闸门检修、放水涵管清淤疏通和维护等;泄水建筑物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溢洪道控制段砼维养和浆砌石翻修、平板闸门维修养护、泄水渠砼维修养护、消能段砼维养和浆砌石翻修等。
(二)引水堰工程
引水堰维修养护包括堰体工程、防冲设施和上下游连接段工程的维修养护。堰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堰体破损整修、堰体表面裂缝修补等;防冲设施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消力池、护坦、海漫等建筑物的破损整修等;上下游连接段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挡墙的维修养护、清淤等。
(三)渠道工程
渠道的维修养护包括土石方工程、防渗工程、预制构件、险工险段、渠系建筑物和便民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土石方整修、杂草清除、渠底清淤、裂缝修补、破损预制砼构件更换、险工险段加固、渠系建筑物维修等。
(四)水闸工程
水闸的维修养护包括水闸建筑物、闸门、启闭设备和电机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水闸清淤、砼部件修补、金属构件防腐处理、机电设备维护、门行走、导向、止水等装置维修更换等。
(五)泵站工程和机电井工程
泵站工程和机电井工程维修养护包括进出水池、泵房、管道、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泵站清淤、砼部件修补、金属构件防腐处理、机电设备维护等。
(六)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节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包括管网工程、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项目主要有管道、阀门、阀门井(盖)、计量设施维修及防腐处理等。
第八条量测水设施与灌溉信息化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量水建筑物、量测水设备、灌溉信息化硬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灌溉信息化软件系统的更新维护。
第九条水利服务体系开展农田水利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一般指水准仪、全站仪、测距轮、手持GPS、对讲机、发电机、割草机等仪器设备。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骨干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维修养护资金用于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骨干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按乐平市农业供水水价定价方案中的骨干工程的运行成本水价×改革面积(49.77万亩)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节水奖励资金。每年安排节水奖励资金24万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奖励标准为乡(镇)5万元/个,行政村1万元/个。
第十二条农业水费。农业水费由行政村自收,缴纳的水费存入“三资平台”行政村账户。每年10月底完成当年农业水费的征收。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报账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仅用于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中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仪器、设备、工具费用:主要是支持乡(镇)配备用于小农水建设、管理、维修养护所需的测量仪器、设备、工具。
(五)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应当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十六条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骨干工程的维修和日常养护。按季度报账,每季度支付合同金额的20%,剩余的20%资金作为绩效资金,与考核情况挂钩。
年度考核80分为合格,考核等级合格以上的拨付剩余20%的合同金额;年度考核在80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相应扣除合同额的1%,以此类推,直至20%全部扣完。
第十七条节水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优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和行政村。市财政每年安排24万元作为节水奖励资金。
每年11月底,各乡(镇)按照“水费全额收齐、田间工程管护到位、用水管理到位”三个标准,选择一个行政村,提交行政村的水费收费凭证、管护证明材料、用水台账等相关资料,通过市水利局审核后,按照1万元/村进行奖励。
每年11月底,各乡(镇)按照“监管到位、水费收费多、调度有效”的原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的水费收费台账、运行调度材料、监督管理材料等,由市水利局进行审核,结合日常工作情况选择一个最优单位,给予5万元的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应当督促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主体,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维修养护项目。
第十九条市水利局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反馈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受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应当加强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在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纪委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群众等监督,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和市审计局专项检查。
附件2
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养护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全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养护水平,推进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养护一体化进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及对象。考核对象为第三方维修养护公司,考核范围为各乡(镇)区域内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设施。
第三条 组织实施:由市中型水库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技术人员成立考核组,对骨干工程的养护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核一年一次,每年年末进行年终绩效考核。年终绩效考核主要包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的评价和考核组的考核。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的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养护情况开展评价,主要有养护人员组织到位情况、渠道过水断面清淤情况、水陂管护情况、渠道边砍杂情况、塌陷、冲刷、破坏渠道及时培土情况。
第六条 考核组的考核:每年12月考核组对全市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设施养护情况开展随机抽查,通过现场查看渠道清淤、水陂清淤、渠道砍杂、塌陷、冲刷、破坏渠道及时培土等情况和养护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其对岗位的熟悉程度、工作开展情况等,结合各部门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评分,得出年终考核平均分。
第三章 考核扣分
第七条 骨干工程出现媒体曝光、当地群众到乐平市级及以上部门上访的,经调查核实确因工作不到位的每次扣减考核总分数,出现在乐平市级层面每次扣减考核分2分,出现在景德镇市级层面每次扣减考核分5分,出现在省级及以上层面的每次核减考核分10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反映工作不到位,乐平市级每起扣减考核总分1分,景德镇市级每起扣减考核总分2分,省级每起扣减考核总分3分。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八条 考核按百分制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区管委会、共库管理局考核平均分,占总分值的50%;考核组考核,占总分值的50%;年度绩效考核总分达到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九条 考核情况由市中型水库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向市水利局报告,市水利局确认无误后行文公示,作为支付年度剩余维修养护经费的依据。
第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的全额拨付剩余维修养护经费;年度绩效考核在80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相应扣除维修养护主体实际维修养护经费的1%,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达不到80分的,对维修养护主体终止维修养护合同。
附表1
乐平市骨干工程养护情况乡(镇)考评表
|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价 |
得分 | |||
|
好 |
良 |
中 |
差 | ||||
|
1 |
人员组织到位情况 |
20 |
20 |
18 |
16 |
10 |
|
|
2 |
渠道清淤,确保过水 |
35 |
35 |
32 |
30 |
24 |
|
|
3 |
水源养护情况 |
15 |
15 |
12 |
10 |
10 |
|
|
4 |
砍杂工作 |
10 |
10 |
8 |
7 |
6 |
|
|
5 |
塌陷、冲刷、破坏渠道及时培土 |
20 |
20 |
18 |
17 |
10 |
|
|
合计 |
|||||||
|
考评单位(盖章) |
**乡(镇) | ||||||
附表2
乐平市骨干工程养护情况县级考评表
|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价 |
得分 | |||
|
好 |
良 |
中 |
差 | ||||
|
1 |
管护人员访谈 |
10 |
10 |
8 |
7 |
5 |
|
|
2 |
渠道清淤 |
40 |
40 |
36 |
34 |
26 |
|
|
3 |
水陂清淤 |
10 |
10 |
8 |
7 |
5 |
|
|
4 |
渠道砍杂 |
20 |
20 |
17 |
16 |
12 |
|
|
5 |
塌陷、冲刷、破坏渠道及时培土 |
20 |
20 |
17 |
16 |
12 |
|
|
合计 |
|||||||
|
考评单位(盖章) |
乐平市中型水库管理服务中心 | ||||||
附表3
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养护考核总评表
|
第一部分 |
乡镇日常考评情况 | ||||||||||||||
|
乡(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镇 |
||||||||||
|
分数 |
|||||||||||||||
|
小计 |
平均分 |
折算系数 |
0.5 |
折算分 |
|||||||||||
|
第二部分 |
县级年终考评情况 | ||||||||||||||
|
单位 |
乐平市中型水库管理服务中心 乐平市水土保持中心 | ||||||||||||||
|
分数 |
|||||||||||||||
|
小计 |
平均分 |
折算系数 |
0.5 |
折算分 |
|||||||||||
|
第三部分 |
媒体曝光、上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扣分情况 | ||||||||||||||
|
曝光、上访 |
省级10分/次 |
市级5分/次 |
县级2分/次 | ||||||||||||
|
分数 |
|||||||||||||||
|
人大、政协 |
省级3分/次 |
市级2分/次 |
县级1分/次 | ||||||||||||
|
分数 |
|||||||||||||||
|
小计 |
扣分 |
||||||||||||||
|
总分 |
第一到第三部分合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