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工业强市”战略,全力冲刺“三五千百十”奋斗目标,进一步做大做强以精细化工及医药为个主导产业、以机械电子和新材料为重要产业、以先进陶瓷为潜力产业的“1+2+1”重点产业,坚定不移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景德镇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精细化工和生物医药产业
以乐平市工业园(塔山工业区)为平台,重点引进铸链补链延链强链项目,完善产业链条,形成聚集发展效益。入驻企业需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双碳、环境、安全等产业相关要求,生产工艺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数字化和管式反应等先进工艺。
(一)引入标准:入驻企业总投资须达到20亿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和税收须符合《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中相应产业标准;
(二)扶持措施
落户项目须达到《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中相对应产业的亩均税收、固投标准。其中亩均税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亩均税收须达到11万元/亩,医药制造产业须达到23万元/亩;亩均投资强度: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须达到265万元/亩,医药制造产业须达到320万元/亩。
1、项目用地:用地单价按现行工业用地地价出让标准收取(约20万元/亩)。项目用地“六通一平”,即:通电、通水、通路、通气、通排(污)水、通信和平整土地,由园区负责组织实施。
2、财政扶持:项目投产形成税收起,享受五年财政扶持措施,按照企业依法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奖励50%,后三年奖励3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和人才培训等补偿。
二、机械制造和电子元器件产业
重点依托乐平工业园(金山工业区)内“乐平市汽摩配电器机电机械制造工业小镇、乐平市新科技产业园”和杨范工业聚集区、众埠返乡创业园等承接平台,大力引进汽摩配件、电子元器件、机械制造、数字化产业、服装鞋帽、食品深加工等劳动密集性企业。入驻企业需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双碳、环境、安全等产业相关要求,生产工艺优先采用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等行业先进工艺。
(一)引入标准:落户供地项目总投资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入和亩均税收要求须达到《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中相应产业的标准。其中:金属制品产业固定资产投入250万元/亩、税收10万元/亩;服装服饰产业固定资产投入175万元/亩、税收15万元/亩;农副食品加工产业固定资产投入175万元/亩、税收5万元/亩;食品制造产业固定资产投入175万元/亩、税收15万元/亩;电气机械和器材产业固定资产投入285万元/亩、税收19万元/亩等。
(二)扶持措施
1、项目用地:用地按当前金山工业区20万元/亩,杨范工业聚集区、塔前工业小区和众埠返乡创业园15万元/亩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挂牌出让。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达到相关产业亩均投资强度标准,落户金山工业区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亩扶持,落户杨范工业聚集区、塔前工业小区和众埠返乡创业园的企业给予5万元/亩扶持,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和人才培训等补偿。
2、财政扶持:供地项目亩产税收须达到引入相关标准,方可享受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即:项目投产形成税收起,企业依法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奖励50%,后三年奖励3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和人才培训等补偿。项目用地“六通一平”,即:通电、通水、通路、通气、通排(污)水、通信和平整土地,由园区负责组织实施。
3、厂房租赁扶持: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鼓励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生产。企业依法所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实行5年的财政奖励扶持,即:企业年度实缴税收100~200元/平方米,奖励50%;200~300元/平方米,奖励70%;300元/平方米以上,奖励90%。
4、汽摩配和电子元器件相关联项目落户,支持进入乐平市汽摩配电器机电机械制造工业小镇和乐平市新科技产业园经营生产。通过预审批复进入汽摩配电器机电机械制造工业小镇和新科技产业园的项目,参照享受2021年市政府给予乐平市汽摩配电器机电机械制造工业小镇、乐平市新科技产业园相关扶持政策。
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加大数字经济产业招引力度,培育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建设具有乐平特色的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重点引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核心产业的引进和培育。
1、对引进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2、对新落户数字经济(信息技术类)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3、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实到资本金达5000万元以上(含)的,由收益财政给予一定数额一次性落户奖励
4、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协调推进,给予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同时,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给予一定的金融方面的扶持。
5、支持建设一批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领域的示范工程。对获得省级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示范项目的企业,按其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不超50万元。
7、按上年度景德镇市网络零售额排名前10位的企业,同时企业每年零售额同比增幅达15%及以上且实缴税收保持增长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8、支持企业围绕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领域开展算法理论、开发平台、应用软件的研发。对新落户我市的行业龙头企业,2年内在我市的软件开发投入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其入统我市研发投入并在我市运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对在乐平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重大科研突破、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数字经济领域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评选上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国家级的分别奖励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一等奖10万,二等奖5万,三等奖3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银奖15万元奖励,优秀奖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1、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除享受本市的优惠扶持政策外,还可以参照享受景德镇市颁布的相关优惠政策,如有重复,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但同等条款不得重复享受。
四、新材料和新能源产业
依托江西省乐平工业园(塔山工业区)平台,重点引进化学新材料和新能源等关联项目,做大做强我市新材料和新能源产业。入驻企业需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双碳、环境、安全等产业相关要求,生产工艺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数字化等行业先进工艺。相关企业认定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相关产业目录为准。
(一)引入标准:入驻企业总投资须达到20亿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和税收须符合《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中相应产业标准;
(二)扶持措施
1、项目用地:用地按当前园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20万元/亩标准挂牌出让,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投入达到产业相关标准,给予企业10万元/亩扶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和人才培训等补偿。
2、财政扶持:供地项目亩产税收须达到引入相关标准,方享受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即:项目投产形成税收起,按照企业依法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奖励50%,后三年奖励3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和人才培训等补偿。项目用地“六通一平”,即:通电、通水、通路、通气、通排(污)水、通信和平整土地,由园区负责组织实施。
五、先进陶瓷产业
依托涌山先进陶瓷产业园、杨范工业集聚区等平台,重点引进陶瓷原料加工,先进陶瓷产品研发和生产,着力打造新的产业发展高地。入驻企业需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双碳、环境、安全等产业相关要求,生产工艺优先采用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等行业先进工艺。相关企业认定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相关产业目录为准。
(一)引入标准:入驻企业总投资须达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入须达到200万元/亩,亩均税收须达《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相应产业的标准;
(二)扶持措施
1、项目用地:用地按当前园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5万元/亩标准挂牌出让,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达到产业相关标准,给予企业5万元/亩扶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和人才培训等补偿。
2、财政扶持:供地项目亩产税收须达到引入相关标准,项目投产形成税收起,可享受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即:企业依法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奖励50%,后三年奖励3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和人才培训等补偿。项目用地“六通一平”,即:通电、通水、通路、通气、通排(污)水、通信和平整土地,由园区负责组织实施。
六、其他类产业
除“1+2+1”重点产业外,服装、鞋帽、针织、食品深加工、农业产业化等其他类产业,鼓励支持企业进入标准厂房生产。入驻企业需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双碳、环境、安全等产业相关要求。
(一)引入标准:总投资需达到3000万元以上,企业投产后一年内需达到规上企业标准,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扶持政策:企业依法所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实行5年的财政奖励扶持,即:企业年度实缴税收100~200元/平方米,奖励50%;200~300元/平方米,奖励70%;300元/平方米以上,奖励90%。
(三)农业产业化项目: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工作发展实际,参照本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七、招大引强鼓励措施
(一)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外资外贸等企业,以及我市“1+2+1”重点产业相关联的优质项目,总投资20亿元以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另行制定相关用地和财政扶持政策。
(二)对新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在12个月建设周期内实现试生产的,财政扶持政策(税收奖励)比例上浮10%。
(三)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制定优惠政策的项目,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经济社会效益、投资强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要素,对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前景、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对项目落地后的经济社会效益、优惠政策实行后的直接成本和潜在成本等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还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事一议”优惠政策还须明确优惠条件、严格的适用范围、规范的兑现流程、清晰的执行期限等要素,落实前须通过合法性审查,确保“一事一议”政策制定的合法性。
八、人才和技术引进鼓励措施
鼓励和支持引领我市“1+2+1”产业发展的人才、研发机构的引入,为我市重点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
(一)列入江西重点企业、高新科技企业、上市企业,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企业,企业高管以上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年等额奖励。
(二)对在我市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经评审后,分别一次性给予院士工作站30万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重点实验室2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10万元建设补助经费,给予每名进站院士50万元科研资助,每名进站博士后10万元科研资助。对国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在我市设立成机构(窗口)的,最高50万。
(三)对落户我市新建的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先进核心关键技术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开办初期,给予2年的贴息贷款支持。每年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利息总额的30%。予以贴息的贷款机构指我市辖区内银行机构。
(四)对落户我市企业获得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科技奖励成果,首次在我市实施产业化转化的,经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企业研发团队、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按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30%、10%配套奖励。
(五)支持生物制药产业创新。由我市药品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市生产的创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改良性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1类)、其他药品(药品注册分为中药3类、化学药3类、化学药4类、生物制品3类),每个品种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化学药、生物制品中为国内首仿品种的增加奖励50万元;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原有产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每通过一个品种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新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注册的中药、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品种,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新通过美国FDA和欧盟EMA、日本PMDA注册的化学原料药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对落户我市的高新科技项目和研发机构实验室给予一定的装修补贴。其中:万级无尘车间补贴700元/平方米,每提高一个级别,增加300元/平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政策予以确定补贴标准。
(八)扶持认定条件以相关部门认定为主,在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乐平市《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扶持激励的暂行办法》以及科技部门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重复,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
九、外资、外贸和总部经济扶持措施
(一)外贸自营出口创汇企业,凡年度出口(自营出口或自身产品出口)新增创汇1美元(海关统计数),由市财政奖励0.02元人民币的增量奖,对增量以下部分的基数按1美元0.01元人民币进行奖励。对在我市注册落户,且在我市退税和结汇的流通贸易型企业,实现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美元0.03元的创汇奖励。
(二)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现汇进资和增资扩股,在乐平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企业当年实现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现汇,由市财政奖励50万元。
(三)对跨国公司、央企和优势民企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所产生的税收,由属地受益财政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奖励扶持政策。
十、企业上市扶持措施
以在我市投资的主体企业上市,给予相关扶持奖励。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十一、涉企规费扶持
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的一般性企业从企业立项到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除工本费以及人防异地建设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等国家规定不能免收的项目外)。
十二、为企服务措施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工作举措,发扬“契约精神”,提高为企服务能力,全力打造“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便捷高效、办事暖心爽心”营商环境品牌。
(一)凡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一般性企业,按照“说话算数、便捷高效、终生维保”的要求,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由引资单位负责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在项目建设中,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套方案、一张清单、一抓到底“六个一”工作推进机制,全力保障项目的开工建设和发展。
(二)为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正当执法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确需进入企业检查,须经其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
(三)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客商,其子女的户籍管理、入学、就业、参军入伍等与我市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对待。
十三、附则
(一)矿产资源类项目(产业链深加工类项目除外)、民生福利性项目,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含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不纳入我市招商引资范围,具体政策按国家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三)在执行本政策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本政策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四)本政策正式颁布之日起,原下发的《乐平市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乐发〔2007〕13号)《乐平市金山工业基地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乐府发〔2010〕4号)自动终止。
(五)本优惠政策由乐平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市委、市政府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