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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 2025-01-23 访问量:

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推广使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申报企业及产品列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工作。

第三条  全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可自愿申报列入《目录》。

第四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核查和日常监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目录》的审核发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和使用《目录》公布的产品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第七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需在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列入《目录》的企业及产品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是独立法人;

(二)企业符合所在地布点方案要求;

(三)企业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企业有符合生产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需配备不少于2条专用生产线,并具备生产C35以上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能力);

(五)企业需建立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试验室和质量管理体系;

(六)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其所用原材料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第九条  申报列入《目录》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布点方案或出具符合布点方案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材料;

(三)《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表》;

(四)试验室和质量管理体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企业试验室具备相应检(试)验能力的材料或企业按照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南》(GB/T 19023)要求编制并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所有申报产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十条  申报列入《目录》程序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可通过一网通办等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报列入《目录》。

(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和核查,现场核查通过的,报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

(二)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直接受理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并按要求进行核查。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通过复核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告知理由。

(四)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及产品,组织核实并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及产品列入《目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告,并颁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证书》。

第十一条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可重新申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目录》中予以撤销:

(一)伪造申报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列入《目录》的;

(二)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产、关闭以及吊扣、吊销营业执照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的;

(三)生产企业及产品与《目录》要求不符且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四)经省级及以上消费者协会或省级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报告产品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五)产品在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或存在问题且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被撤销《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废止其证书,自废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列入《目录》申报。

第十三条  伪造、假冒《目录》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赣工信建材字〔2019〕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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