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政务公开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民意调查是指针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基础上,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作出科学客观评价。
第三条民意调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民意调查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地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了解的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
(二)充分反映民意原则。民意调查应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意见和建议,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三)把握大局突出重点原则。民意调查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第四条下列内容应接受民意调查:
(一)对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为经济建设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履行职责、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情况。
(三)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处理不正之风以及违法违纪的情况。
(四)政务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政务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
(五)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有无“暗箱操作”作为。
(六)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情况;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七)工作人员职业用语规范文明、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服务有无“生、冷、硬、推、拖”现象的存在。
(八)依法行政情况。重点是“窗口”科室和执法科室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文明管理、以理服人情况,严格执法办案等情况。
(九)由群众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民意调查的方式方法
(一)问卷调查。根据调查内容,对群众发放征求意见函,对政府工作进行调查
(二)行政廉政监督员评议。聘请行政廉洁义务监督员,赋予其对机关工作监督、检查的权利,每年机关组织召开一至二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评议。
(三)电话调查。坚持群众调查工作经常化、长期化,设立举报电话、政务公开监督信箱、信访接待等渠道接受对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评议调查。
(四)群众座谈会调查。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群众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调查方法。
第六条民意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调查方案制定和审核。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根据决策事项要求,提出调查方案并按程序送审后发布。调查方案应包含调查总体思路、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和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二)组织实施调查。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工作小组,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调查方案确定的总体思路、内容方法等,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三)调查结果运用。根据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科学客观评价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及时整理归档,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保存。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对调查中提出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违者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