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政府信息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日期: 2020-12-02 访问量: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XX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并负责以本级政府名义和本级行政机关责任范围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并负责以本级政府名义和本级行政机关责任范围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行政机关负责澄清在其职责范围内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各级公安、新闻广电、以及通信、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行政机关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该协调公安、新闻广电以及通信、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定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条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机制。

  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堆。

  以县(市、区)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宣传、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二条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全市各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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