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鸬鹚↓↓↓

这是地笼↓↓↓

这是非法捕捞代价沉重↓↓↓

近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对乐平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办理的谢某毛非法使用鸬鹚捕鱼案作出判决。

2024年3月,乐平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接到乐平市农业农村局反映:乐平市市民谢某毛多次使用鸬鹚捕鱼的方式,在我市乐安河乐港镇水域捕鱼。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毛在明知该水域为常年禁渔区的情况下,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鸬鹚捕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获利一万余元。目前,谢某毛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退缴违法所得,并承担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责任。
本案中的鸬鹚是“高效”食鱼鸟类,捕鱼时无法区分鱼类的大小、种类或保护等级,会大量捕食经济鱼类的幼鱼、鱼卵甚至珍稀鱼类,打破鱼群自然繁殖循环,导致鱼类种群衰退。同时,鸬鹚捕鱼还会惊扰水下生物,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使用鱼鹰(鸬鹚)捕鱼。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鸬鹚捕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除了鸬鹚捕鱼外,还有哪些行为会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关于非法捕捞知识,你知道多少?
哪些行为是非法捕捞?

哪些是禁用渔具?



警方提示
非法捕捞,必受严惩!使用鸬鹚、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式或工具进行捕捞,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切勿心存侥幸,触犯法律,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