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办理指引

信息来源: 乐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6-05-27 访问量:

                            2024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办理指引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 病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 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 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 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儿童父母情况,作出查验结论。无法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验的,可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及时退出信息系统。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四、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民政办)。

五:联系方式

乐平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股(一)0798-656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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