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乐平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申请指南(动态更新)
一、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
①持有本省户籍;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③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995元/人/月。
2.农村低保:775元/人/月。
注:老弱病残等常补对象按全额发放,生活暂时遇困或有一定劳动能力或收入的非常补对象实行补差发放。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二)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办理地点:
办理人员所在乡镇(街道)
联系电话:
乐平市民政局0798-6567111
二、特困人员供养
办理条件:
①持有本省户籍;②无劳动能力;③无生活来源;④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标准:
一是城市及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加55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1240元提高到1295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1295元。
二是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加65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945元提高到1010元:三是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失能、半失能、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1500元、375元、110元落实。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所需材料和流程参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执行,如下: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二)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办理地点:
办理人员所在乡镇(街道)
联系电话:
乐平市民政局0798-6567111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乐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基本生活无着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乐平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求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对临时救助申请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对不属于本级经办服务机构职责的,做好政策解释并及时转办。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乐平市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乐平市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共他情形。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文配收入。
(三)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4、乐平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刚性支出是指用于维持基本生活、因病、因残、因学、必要就业成本等支出的总和。
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1900元)至4倍(3800元)。
小金额先行救助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3800元)。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学、因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5倍(4750元)至12倍(11400元)。
(三)特别救助(特困和孤儿、低保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边和支出型困难对象的重大刚性支出扣除各种保险、保障、帮扶后,自费部分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倍、3倍的):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11400元)至48倍(45600元)。
(四)一事一议: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注:临时救助标准弹性较大,具体发放金额根据困难群众遇困类型、收入支出情况、家庭实际状况等综合研判决定。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4)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经医保报销和民政局救助后的救助结算清单;
(5)灾害、重大事故证明及图片资料;
(6)委托申请的应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7)非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须提供《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声明授权书》,依法对其家庭收入、财产和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8)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施。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办理地点:
办理人员所在乡镇(街道)
联系电话:
乐平市民政局0798-656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