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市级农产品专项抽检,抽样单号:SJC25360281380333425、DBJ25360281380333962,涉及乐平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平市惠众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2025年7月23日销售给乐平市辉联超市的铁棍山药和2025年8月14日销售的铁棍山药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乐平市惠众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对销售的铁棍山药被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从河北定兴县一农户处购进铁棍山药1300公斤,购进价格为3.2元/公斤。2025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乐平市惠众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11日,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W202507576检验结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铁棍山药以5.2元/公斤的价格于2025年7月22日销售给乐平市辉联超市15公斤。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众埠分局于2025年7月23日会同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乐平市辉联超市销售的铁棍山药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8月21日,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W202506784,检验结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本局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时止,该批次产品铁棍山药已销售完毕。
乐平市惠众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铁棍山药的行为,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铁棍山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260元;2、处以罚款¥5500元,以上缴款项合计人民币壹万零柒佰陆拾元整(¥1076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乐)市监(食)罚决〔2025〕94号。
(公示有效期一年)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