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珍味土菜店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3年5月5日,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乐平市珍味土菜馆相关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在市场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乐平市佳乐花园4号店面的“乐平市珍味土菜馆”于2023年5月1日新招入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即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要求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无法提供2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经查,其2名从业人员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新招入的,暂未办理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首违轻微免罚”提醒告知书》、(乐)市监(乐)当罚[2023]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和(乐)市监(乐)责改[2023]3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案件来源登记表》及《现场检查笔录》等材料报局领导申请立案调查,于2023年5月5日批准立案。
二、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当事人店内2023年5月1日新招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己构成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事实。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我局查处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在责改期内已办理好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023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当事人已经办好健康证明并提供了2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各1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首违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第152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初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从业人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但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中,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本案中,办案机构在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积极整改并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仅体现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更进一步地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升了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