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字〔2024〕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乐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
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4〕3号)精神,在全省部署开展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我市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市,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建设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提高农业竞争力,助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拓宽服务领域,壮大经济实力,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
2.农业农村部《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4.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家单位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5.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
6.中共江西省委农办、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7.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8.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农民合作社带动作用助推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
9.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基础条件。
1.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乐平市地处赣东北,景德镇市南部,国土面积1985平方公里,辖有16个乡(镇)、2个街道、1个金鹅山管理处,1个共产主义水库管理局,总人口95万人。
党的十九大以来,乐平市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粮食生产实现“十九连丰”,2023年全市粮食种植面积93.29万亩,粮食总产量37.23万吨。粮食、蔬菜、果业等传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江南菜乡”为江西重点品牌之一。着力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休闲观光农业,农业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不断丰富,农业产业多业态发展态势已初步形成。拥有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江南菜乡等“国字号”和“省字号”殊荣。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本情况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023年止,有国家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14家,市级示范社31家,县级示范社35家,合作社成员总数达到37790户,农民合作社覆盖了全市100%的行政村。家庭农场有1809家,有省级示范农场33家,市级示范农场34家,县级示范农场36家。面临的问题和困难:(1)规模偏小,合作水平低。产业规模普遍较小,形成不了规模效应,且大多以产销为主,真正在生产指导、加工、储存、流通等领域进行全方位服务、一体化的不足16%。(2)运行松散,管理不规范。部分农民合作社只是几个合伙人在一起达成的简单合作,没有完善的章程和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理事、监事等。日常活动开展不正常,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很少召开,社员的民主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行使。合作组织内部财务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结构松散,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不紧密。家庭农场小而不全,没有好的长远规划。(3)素质较低,发展缺活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整体文化程度偏低,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经验等都比较缺乏,大多是凭过去的老办法、老经验办事,没有长远规划,遇到困难时,往往束手无策。(4)基础薄弱,制约因素多。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信息获取的平台,对专业技术人才、先进技术设备等了解不够,信息服务手段落后,限制了主体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功能的有效发挥。同时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如电脑、冷库、冷藏车、检测设备等,无法对产品进行检测、储运以及信息的获得和传递等。经营主体发展面临资金制约,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中小农户,这些农户生产规模小,合作意识薄弱,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缺少对合作社投资入股的积极性。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提升为目标,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强化指导监督,创新服务方式。做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融合,与相关规划相衔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提升行动、“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等相协调,妥善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期的关系,整体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提升;做到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引导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内容,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进一步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程度;做到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县域经济跨越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做到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二)主要目标。
经过2年的努力,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运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示范创建取得重要进展,国家、省、市、县级示范四级联创,新创建县级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各20家;辅导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发展质量稳步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通过实施质量提升建设,达到以下四个方面目标:
1.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着眼于规范运作、提升水平,执行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财务代理记账服务,引导农民合作社应用财务管理软件,尽快完成财务会计新旧制度衔接。引导家庭农场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帐软件。指导家庭农场做好“一码通”赋码工作。
2.经济实力进一步提升。通过开展扩社增股,使每个县级示范社入社社员达到20户以上,社员出资总额达到60万元以上。加强合作联社建设,充分发挥其行业联合和自律作用,引导全市同行业合作社组建合作联社,发展合作联社6家以上,每个联社经营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
3.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通过规范化运作、市场化经营,合作社凝聚力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成员收入较非入社农户高20%以上;入社社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非入社农民1000元以上;辐射带动非成员农户占比70%以上。家庭农场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
4.强化主体培训。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培训资源,重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成员以及辅导员开展业务培训,着力提高经营主体骨干成员综合素质和辅导员指导能力。
通过示范县创建,力争规范化经营主体达到50%以上。通过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新增一批县、市、省和国家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努力使经营主体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
三、试点任务
突出抓好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优势,着重围绕发展壮大单体经营主体、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指导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能力等任务开展试点工作。
(一)规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加强登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开展登记注册,指导农民合作社将所有成员予以备案。督促农民合作社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切实做好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推动应用歇业备案制度,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2.强化规范建设。完善各项制度,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照示范要求,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规章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账;引导家庭农场合作创建合作社,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规范财务管理,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真执行财会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建立“合作社+益农”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引导农民合作社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3.聚焦稳粮扩油。培育壮大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集聚,提升粮食单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开发冬闲田、整治撂荒地、合理化作倒茬等方式,因地制宜扩大油菜种植面积,提升油菜生产规模化、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
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空壳合作社”清理、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重点支持“蔬菜、水稻、油茶、果业”农民合作社为成员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型合作社、生产种植合作社、电子商务信息合作社,进行产业链联合,发挥各自优势。跨行业实现“三产” 多元融合发展;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发展,实现资源要素的共享共通,克服单一主体发展存在的不足,突破产业发展瓶颈。
(三)提升指导扶持服务能力。
1.完善构建扶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的支持政策,增强政策精准性。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加强示范引领。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深入推进示范建设行动,制定完善《乐平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和《乐平市家庭农场示范认定及监测办法》,持续开展示范评定,建立示范名录,把示范作为政策支持重点;健全示范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将其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信用档案,防范以合作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3.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完善乐平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市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街道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采取定期巡查走访,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大力开展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4.畅通退出机制。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思路,持续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登记机关依法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给农业农村等部门。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程序,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5.搭建服务平台。组织社会力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共同打造农业种植、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水平。
四、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为期2年,自2024年2月起至2026年1月止,主要包括谋划部署、试点推进、总结推广3个阶段。
(一)谋划部署阶段(2024年6月底前)。
市农业农村局前期对各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摸底,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联合研究制定联合实施方案;组建专项试点督导组,对乡(镇)、街道进行督促指导。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5年6月底前)
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试点乡(镇)、街道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做好试点工作的工作宣传发动、落实,协调相关部门强化试点政策、资金的衔接配套,对试点工作的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对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6年1月底前)。
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梳理经验做法以及典型案例,做好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宣传推广,并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试点总结。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共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示范引领。通过专题培训、观摩交流、政策引导等方式,重点培育几个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整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平提升。各乡(镇)、街道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对试点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将相关经验及时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各地工作开展实际,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并认真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完成,联系人:蔡建文,13767800209,邮箱:cjw6806@163.com。
(三)完善政策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引导作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适量的资金,用于适当奖补联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技能培训、品牌创建、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等工作。涉农部门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制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政策并落实到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促进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工作督导考核力度,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调研,切实掌握新情况,及时反映新问题,做好监管、服务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尽其责,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动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实现产业兴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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