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乐府发[2024]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75999/2024-18901
乐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平水利枢纽工程村集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7-22 访问量:

乐府发[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乐平水利枢纽工程村集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委第75次常委会会议、市政府七届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平水利枢纽工程村集体移民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集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村集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行为,强化村集体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等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村集体移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集体土地补偿费、移民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三部分。村集体移民资金不得用于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人员、运转等日常支出。

第二条 村集体移民资金管理实行村账乡(镇)代管体制。即在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镇)经管站对村级财务实行账钱双代管。

第三条 乡(镇)经管站应当在村或者组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专账。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当纳入村集体移民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根据移民安置工作进度和有关规定,市水利局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将村集体补偿补助资金兑付到相应乡(镇)经管站所属村或者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专账。

第五条 建立财务收入管理制度。征收土地补偿费、移民安置补助费、村集体财产补偿费及其它移民资金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条 建立财务开支审批报账公开制度。

(一)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村应当建立健全村集体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移民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或者市水利局以及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或者备案。

(二)使用村集体移民资金用于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权限为:投资2万元以上的事项,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万元以下至5000元的事项,由村理事会研究同意方可使用;5000元以下的由村正副理事长与村(组)负责人会商决定。

(三)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一切支出凭证必须合法、合规、真实并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

(四)村集体移民资金坚持一支笔审批,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审签,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专门的报账员(出纳),不允许审签人兼职和直接接触现金。

(六)乡(镇)经管站月终结算后,5日内将财务收支和往来明细情况反馈给村民委员会及村(组),并张榜公示。

第七条 建立移民财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进行张榜公布。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村集体移民资金使用可用于移民生产开发、技能培训、科技图书室、交通道路、水利设施、文化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村集体移民资金用于非公共设施项目。

第九条 村集体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严禁侵占移民资金。做到村集体移民资金“六不准”:

(一)不准外借、委托贷款、担保、偿还非移民事项形成的债务;

(二)不准支付各种赞助、捐赠、摊派和转存账外设置小金库;

(三)不准挤占、挪用、浪费、截留、套取移民资金;

(四)不准用移民资金提供信用担保;

(五)不准用移民资金平衡乡(镇)财政及村(组)收支;

(六)不准支付与移民工作无关的费用和项目。

第十条 乡(镇)经管站应当把好审核关,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审核合同、借据和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对违反移民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一律拒付。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移民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指导,切实做到管理有序,制度严密,核算准确,内容真实,记账、报账及时,财务档案完备。

第十二条 村级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接受纪委监委监督、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接受监督或者指导时,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和相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如实答复提出的各项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乡(镇)经管站会计报表应当准确、及时,会计月、季报表要同时抄送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资金使用范围认定及解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贪污、挪用、截留、侵占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弄虚作假、虚假冒领移民经费的;

(三)工作失职、造成移民资金损失的;

(四)违反移民资金管理制度,涂改、伪造账目、销毁财务账簿的。

(五)无论何种方式追回的移民资金应当纳入移民资金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平水利枢纽工程村集体移民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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