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字〔2023〕103号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办法和乐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七届市委第52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七届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乐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和《乐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调动各类管护组织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保障农田水利工程长久良性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为不增加农民负担、保障农田水利工程长久良性运行,结合水费收取情况,对农田水利工程维护费用不足部分进行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精准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开展或完成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第二章补贴原则
第五条精准补贴原则:
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统筹安排精准补贴资金,资金可持续有保障。
(一)补贴供水侧为主,补贴用水户为辅;
(二)补贴农田水利骨干工程运行维护为主,补贴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运行维护为辅;
(三)补贴农田水利工程维护为主,补贴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为辅。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精准补贴标准。
骨干工程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批复的骨干工程运行维护成本价格全额补贴,田间工程原则上由用水主体缴纳的农业水费全额负担。补贴标准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第三方维护主体按要求完成年度任务,根据《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细则》以及《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核实施细则》要求,每季度支付合同金额的20%,剩余的20%资金作为绩效资金,与考核情况挂钩;年度考核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等级合格以上的拨付剩余20%的合同金额;年度考核在80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相应扣除合同额的1%,以此类推,直至20%全部扣完。
第七条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给予补贴:
(一)管护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二)农业用水总量超出乐平市水利局下达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三)利用地下水灌溉;
(四)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四章补贴对象
第八条精准补贴对象:
(一)第三方维护主体。依法成立的参与全市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社会化维护主体。
(二)工程管理单位。乐平市境内的专管机构,包括灌区专管机构和工程专管机构。
(三)优先补贴以水稻为主的粮食生产区,其次以花生、大豆、蔬菜、油菜为主的经济作物生产区,种植花卉、茶叶、果品、药材等其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第五章补贴流程
第九条精准补贴流程。
采用第三方维护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精准补贴资金,由市水利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工程管理单位精准补贴资金由市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商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
第十条精准补贴方式。
第三方维护主体精准补贴资金和工程管理单位精准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精准补贴资金来源为主要包括上级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市级统筹整合的相关涉农资金、社会投入等。
第十二条精准补贴资金发放应当严格按照补贴程序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精准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以及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其它费用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精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精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乐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充分调动灌区管理人员、种植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促进农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使实际农业用水远小于用水定额的灌区管理人员、种植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粮大户、种植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提高农业用水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鹅山管理处、共产主义水库工程管理局应当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通过“花钱买机制”,建立“多用水多付费、节约用水得奖励”的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充分调动用水户节水积极性,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章奖励原则
第五条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乐平市农业灌溉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奖励原则:
在保障农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照节水成效实行阶梯奖励,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奖励对象足额缴纳水费;
(二)辖区内田间工程管护良好;
(三)作物灌溉用水未超过用水定额;
(四)辖区内计量设施完善,用水台账完整。
第三章奖励对象
第七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的对象:
(1)使用地表水定额灌溉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户;
(2)对采取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管理措施等方式,实现节水的灌区管理人员、种粮大户、种植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鹅山管理处、共产主义水库工程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奖励原则选择一个最优行政村在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1元/亩,上限1万元/村,灌溉定额参照《乐平市农业灌溉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按照“监管到位、水费收费多、调度有效”的原则,从各乡(镇)、街道、金鹅山、共产主义水库中选择一个最优单位,给予5万元的节水奖励资金。
第五章奖励程序
第九条节水奖励申请流程。
(一)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享受用水补贴对象的用水户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金鹅山管理处、共产主义水库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维修养护主体、农作物种植面积、节水量、水费缴纳等证明材料;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金鹅山管理处、共产主义水库工程管理局核对无误,报市水利局审核并会商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安排农业用水节水奖励资金。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节水奖励资金筹集工作,确保节水奖励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鹅山管理处、共产主义水库工程管理局、村集体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奖励方案由乐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规模。
第十二条节水奖励应当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鹅山管理处、共产主义水库工程管理局应当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市水利局负责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