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字〔2023〕109号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乐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七届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十四五”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优质中小企业是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细则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参加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当在乐平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者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五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标准执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本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评价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名单报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市推荐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 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在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开展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名单报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市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公告,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八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名单报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市推荐企业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现场查看,初审通过后报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地区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者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初核报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者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者直接取消公告或者认定。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者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者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者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者报上级工信部门取消公告或者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针对本地区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落实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公益性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搭建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的平台,发掘和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七条 引导协同创新,推动企业与高校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白名单发布、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企业需求。持续推进企业帮扶活动,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梳理和解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诉求。
第十八条 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视情况逐年增加。对本市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本市当年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乐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引导专精特新企业与产业链链主、龙头企业协同制造,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被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