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发〔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景府办明〔2023〕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乐府办发〔2022〕3号)中确认继续有效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认《乐平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6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见附件1);
二、确认《乐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平市人民政府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印发乐平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见附件3);
四、确认《乐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等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见附件4)。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于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由责任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清理;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后续修改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公布;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并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相关规定不符的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决定,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适时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2.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3.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4.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含政府办)
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责任部门 |
1 |
乐平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
乐府办字〔2015〕55号 |
2015.5.19 |
市财政局、 市国资融合 发展中心 |
2 |
关于印发《乐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划转后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置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50号 |
2020.4.30 |
市财政局、 市国资融合 发展中心 |
3 |
关于印发乐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169号 |
2021.1.3 |
市财政局、 市国资融合 发展中心 |
4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乐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40号 |
2019.5.14 |
市财政局、 市国资融合 发展中心 |
5 |
关于印发乐平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5〕78号 |
2015.6.30 |
市财政局 |
6 |
关于印发乐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65号 |
2019.7.15 |
市财政局 |
7 |
乐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乐府字 〔2020〕5号 |
2020.2.21 |
市城管局 |
8 |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 |
乐府发 〔2020〕7号 |
2020.8.21 |
市教体局 |
9 |
关于印发乐平市农村中小学免费午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2〕111号 |
2022.9.16 |
市教体局 |
10 |
关于印发乐平市生态网格化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26号 |
2021.3.23 |
乐平生态环境局 |
11 |
关于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119号 |
2021.9.27 |
乐平生态环境局 |
12 |
关于印发乐平市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73号 |
2019.7.30 |
市民政局 |
13 |
关于印发我市城镇贫困群众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120号 |
2019.10.16 |
市民政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责任部门 |
14 |
关于印发乐平市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发〔2022〕5号 |
2022.7.25 |
市农业农村局 |
15 |
关于印发乐平市水稻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2〕107号 |
2022.9.7 |
市农业农村局 |
16 |
关于印发乐平市稻油轮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2〕108号 |
2022.9.7 |
市农业农村局 |
17 |
关于印发《乐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138号 |
2019.11.21 |
市农业农村局 |
18 |
关于印发乐平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行三个三发展新模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95号 |
2020.7.27 |
市农业农村局 |
19 |
关于印发乐平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21号 |
2021.2.23 |
市农业农村局 |
20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23号 |
2021.3.9 |
市审计局 |
21 |
乐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2010市政府令第52号 |
2010.9.27 |
市水利局 |
22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2〕141号 |
2022.12.19 |
市水利局 |
23 |
关于印发乐平市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69号 |
2019.7.23 |
市水利局 |
24 |
关于印发乐平市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1号 |
2021.1.1 |
市自规局 |
25 |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益征收管理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27号 |
2021.3.24 |
市自规局 |
26 |
关于印发乐平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46号 |
2021.4.30 |
市自规局 |
27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乐平市关于实施“三大攻坚行动、三大提升工程”,推动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46号 |
2020.4.26 |
市交通运输局 |
28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22号 |
2021.2.26 |
市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责任部门 |
29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86号 |
2020.7.16 |
市交通运输局 |
30 |
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乐府字〔2020〕3号 |
2020.2.11 |
市发改委 |
31 |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4号 |
2020.2.17 |
市发改委 |
32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平市支持返乡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24号 |
2020.4.17 |
市发改委 |
33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2〕86号 |
2022.7.14 |
市发改委 |
34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3〕49号 |
2013.4.28 |
市卫健委 |
35 |
关于印发《乐平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6号 |
2020.1.21 |
市卫健委 |
36 |
关于印发《乐平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8号 |
2020.1.21 |
市卫健委 |
37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2〕75号 |
2022.6.7 |
市林业局 |
38 |
关于印发《乐平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乐平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32号 |
2020.4.16 |
市林业局 |
39 |
关于大力扶持培育乐平市森林药材种植示范基地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11号 |
2021.3.4 |
市林业局 |
40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2〕113号 |
2022.9.16 |
市文广新旅局 |
41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2〕136号 |
2022.12.1 |
市乡村振兴局 |
42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 〔2014〕63号 |
2014.5.26 |
市住建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责任部门 |
43 |
关于印发乐平市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 〔2019〕101号 |
2019.9.7 |
市住建局 |
44 |
关于印发乐平市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 〔2019〕113号 |
2019.9.26 |
市住建局 |
45 |
关于印发乐平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 〔2020〕67号 |
2020.5.22 |
市住建局 |
46 |
印发关于加强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 〔2020〕74号 |
2020.6.12 |
市住建局 |
47 |
关于印发乐平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109号 |
2020.8.21 |
市住建局 |
48 |
关于印发乐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
乐府办字 〔2020〕172号 |
2020.12.31 |
市住建局 |
49 |
关于加强乐平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 |
乐府办字 〔2021〕72号 |
2021.6.9 |
市住建局 |
50 |
乐平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
1995年市政府令第4号 |
1995.10.23 |
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51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7〕131号 |
2017.9.23 |
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52 |
关于印发乐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字 〔2019〕60号 |
2019.7.4 |
市住建局 |
53 |
乐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乐府字〔2021〕28号 |
2021.12.15 |
市司法局 |
54 |
乐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
乐府字〔2022〕36号 |
2022.8.29 |
市司法局 |
55 |
乐平市人民政府向乐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 |
乐府办字〔2016〕72号 |
2016.9.20 |
市司法局 |
56 |
乐平市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
2005年市政府令第34号 |
2005.7.13 |
市司法局 |
57 |
乐平市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
2005年市政府令第35号 |
2005.12.3 |
市司法局 |
58 |
乐平市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制度 |
2005年市政府令第36号 |
2005.12.3 |
市司法局 |
59 |
乐平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2008年市政府令第49号 |
2008.4.8 |
市司法局 |
60 |
乐平市行政许可收费 管理办法 |
2005年市政府令第37号 |
2005.12.3 |
市司法局 |
61 |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79号 |
2019.8.2 |
市司法局 |
附件2
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含政府办)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乐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平市人民政府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乐府字〔2017〕44号)
(一)第四条第六款“听证程序按照《乐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等规定执行”修改为“听证程序按照《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乐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执行。
(二)第四条第七款“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
(三)第七条第二款“本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解释。”修改为“本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乐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乐府办字〔2015〕139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
三、《乐平市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报告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21号)
第五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后的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及有关措施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四、《乐平市重大行政处罚和资源权属争议处理备案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25号)
第二条修改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有关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送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达到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二)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五、《乐平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33号)
第三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乐平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2008年市政府令第48号)
(一)第八条“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修改为“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二)第二十九、三十条“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七、《乐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乐府字〔2010〕1号)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重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或者最低限度予以处罚。”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或者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八、乐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乐府字〔2016〕63号)
第八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重点和特定事项,按照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合理选择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等不同类别的方式。”
附件3
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含政府办)
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责任部门 |
1 |
关于印发乐平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乐府字〔2009〕5号 |
2009.2.21 |
市审计局 |
2 |
关于印发《乐平市残疾人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乐府字〔2019〕14号 |
2019.5.13 |
市残联 |
附件4
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含政府办)
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意见及理由 |
1 |
乐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 |
乐府办字〔2016〕24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2 |
乐平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
乐府办字〔2017〕112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3 |
乐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规定 |
乐府办字〔2015〕136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4 |
乐平市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办法 |
2002年市政府令第19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5 |
乐平市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工作情况检查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0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6 |
乐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6号 |
市司法局 |
失效。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
7 |
乐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7号 |
市司法局 |
失效。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
8 |
乐平市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8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9 |
乐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
2005年市政府令第32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10 |
乐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
乐依法行政发〔2013〕1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11 |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决定 |
乐府字〔2019〕44号 |
市司法局 |
失效。主要工作任务完成 |
12 |
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74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13 |
乐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
1995年市政府令第1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14 |
乐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
2011年市政府令第54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15 |
乐平市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备案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18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16 |
乐平市行政执法督办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3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17 |
乐平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4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18 |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乐府办发〔2022〕3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19 |
关于印发《乐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14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失效。主要工作任务完成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意见及理由 |
20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2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失效。主要工作任务完成 |
21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1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37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失效。主要工作任务完成 |
22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1年蔬菜产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94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失效。主要工作任务完成 |
23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1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104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失效。主要工作任务完成 |
24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1年稻油轮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111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失效。主要工作任务完成 |
25 |
关于印发乐平市在养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81号 |
市林业局 |
失效。主要工作任务完成 |
26 |
乐平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
乐府办字〔2013〕20号 |
市城管局 |
失效。实际上已经失效 |
27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1号 |
市公安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28 |
乐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乐府办字〔2018〕163号 |
市发改委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29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54号 |
市住建局 |
失效。主要工作任务完成 |
30 |
乐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
2006年市政府令第42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31 |
乐平市森林防火办法 |
2004年市政府令第31号 |
市林业局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
32 |
关于印发乐平市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2〕176号 |
市财政局、市国资融合发展中心 |
废止。已被新文件 涵盖、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