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5-06-19 访问量: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政府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统一组织和协调救助行动,使处于险情中的船舶、设施及人员能得到及时救助,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发生的危及水上生命财产安全及水域环境,需立即采取控制、减轻和消除措施的各种险情。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与事权划分

水上突发事件与险情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及时救援,属地政府为主,集中统一指挥,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在应急救援领导下事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三、险情分级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突发事件为Ⅰ级;

(二)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突发事件为Ⅱ级;

(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突发事件为Ⅲ级;

(四)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突发事件为Ⅳ级;

(五)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或危及国家重大财产突发事件报市委、市政府定级。

四、应急救险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组  长:市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的领导

副组长:市政府指定的有关领导

成  员:市政府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地方海事处、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以及武警乐平中队、市消防大队的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

2.统一组织调节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有关专家及海事、公安、消防、武警、医疗救护等队伍参加水上交通遇难、遇险人员的救助工作。

3.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

4.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予以支持。

5.指导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乐平地方海事处。

任: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乐平地方海事处主任兼任;

: 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地方海事处、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以及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办公室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组,人员从上述单位抽调。

主要职责:

1.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协助领导小组实施本预案。

3.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预案。

4.组织协调各应急救援专业组的工作。

5.指导协调各应急救援专业组的工作。

6.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的材料,及时掌握并汇总事故情况,统一编发事故简报。

7.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8.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市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总指挥:由领导小组现场指定

常务副总指挥:由事故、险情发生地行政主要领导或主管安全工作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设若干名,由事故、险情发生地的行政领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海事、工信、公安、卫生、水务、旅游、环保、武警、消防、工会等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1.发布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水上搜救及抢险救助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危及周围船舶、设施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船舶的转移、疏散工作。

3.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组

1.水上搜救抢险组。由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地方海事、交通、公安、武警、消防、肇事船舶单位或船主积极配合。

主要职责:

(1)迅速分析判断和掌握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迅速制定搜救和抢险方案并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迅速开展水上搜救、海难救助工作,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4)负责现场搜救和抢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险进展情况。

(5)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扩大的有效防范措施。

(6)调集水上救援队伍与医疗救治队伍转送遇难、遇险人员及伤员。

(7)根据需要调派事故、险情现场水域附近航行、作业、停泊的任何船舶和浮动设施参加救援行动。

(8)负责事故、险情现场有关的物证、船舶、船员证书、技术和航行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险情现场航道示意图,保护事故现场的证据。

(9)承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上交通警戒保卫组。

由市公安、海事部门牵头,事故、险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险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及通航秩序,划定交通管制水域,疏散现场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

(2)负责发布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

(3)负责指挥海事巡逻确保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安全,禁止过往船舶进入交通管制水域,为抢险救助提供良好的环境。

(4)负责对肇事船、肇事船员或其他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肇事船、肇事人员逃逸。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肇事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个人财产,确保抢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5)承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综合协调组

由市交通部门牵头,安监、海事、消防、公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

(1)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

(2)负责水上搜救抢险工作情况和事故、险情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现场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预测事故、险情的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

(4)对在搜救抢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请求协助增援。

(5)掌握搜救抢险全过程的各方面情况,为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提供必要的依据。

(6)承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医院负责实施。

主要职责:

(1)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订抢救方案,指导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

(2)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3)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及时补充调整抢救方案,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情况,并做好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

(5)在抢救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请求救援。

(6)承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

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交通运输:由市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安排。

主要职责:

①根据遇险船舶所载的人员及货物种类,合理调派船舶及车辆。

②根据现场抢险的实际,确保运送抢险所需物资器材的船舶和车辆。

③保障抢救救助所经过的道路、航道畅通和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现场,保障遇险人员、伤员、物资安全到达目的地。

④必要情况下,依法对所经过的道路、航道实行交通管制。

(2)生活保障:由肇事船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险情发生地政府负责。

主要职责:

①保障救援人员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3)资金保障:应急救援经费由肇事船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所属地方政府承担,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主要职责:

①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购置的救援物资设备及其他事项所需资金。

②保障善后工作(家属安抚、伤员治疗)所需资金。

6.善后处理组

个体运输船舶由属地政府负责,企业、单位运输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及其公安、工会、民政、劳动保障、卫生、保险等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指导。

主要职责:

①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②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

③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④承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宣传报道组

由宣传主管部门牵头,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配合。

主要职责:

(1)按照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客观地报道事故、险情事实和水上搜救抢险情况。

(2)负责联系接待市内外新闻媒体现场拍摄、采访及有关报道事宜。

五、值班制度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员接到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告后,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核实信息的来源,与报告人及单位保持联系。

2.了解掌握事故、险情的等级与事故种类(碰撞、搁浅、浪损、风灾、水灾、爆炸、触损、自沉、其他)。

3.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具体审核意见、地点以及船舶种类(船舶主要参数)、船上人员数量及所载货物类别。

4.了解掌握遇难遇险船舶自救和其他情况,以及需要救助的要求。

5.值班员应在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及时向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小组办公室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根据事故、险情种类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六、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报告和现场维护

(一)通信联络途径

1.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98—6839133(市地方海事处),0798-6561185。

2.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3.消防部门报警电话119。

(二)事故、险情报告

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现场附近过往、停泊、作业的所有船舶以及单位、居民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如船舶有单位,事故当事人同时向其单位报告,,上述各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在1小时内分别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和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逐级上报。

同时出事船舶、人员及船舶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险情进一步扩大。

事故当事人及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水上交通事故、险情书面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险情的船舶单位、国籍、船名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的姓名、邮箱、地址及联系电话。

3.天气及航道情况。

4.船舶概况(主要技术参数及证书、航行资料等)。

5.始发港和目的港。

6.发生事故、险情的详细经过。

7.当时采取自救的措施和其他救治情况。

8.事故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船舶毁损、货物损失等。

9.现场航道示意图。

10.对事故、险情的原因、性质初步判断。

(三)现场保护

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险情当事人及附近水域船舶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险情进一步扩大以及维护现场通航秩序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特征等证据。

七、应急反应

1.海事、公安、消防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获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援并按本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根据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水上搜救、救生、消防等多种形式的演练,不断提高临场应急救援水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累经验,总结教训,逐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2.对救援工作组织不力,造成事故、险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在救助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车辆、船舶、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码头、泊位及其它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

4.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公室或现场指挥部,可就近抽调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助,不得拖延或拒绝,水上搜救队伍除实施人命救助外实行有偿服务,在抢险救助中,费用由肇事船舶所有人及其经营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预案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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