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专项抽检,抽样单号SBJ25360200386730280,涉及乐平市一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平市塔前宏盛超市销售的砂糖橘,经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砂糖橘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乐平市塔前宏盛超市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从乐平市余小兵水果批发部购进砂糖橘35公斤,购进价2.8元/斤,销售价7.98元/公斤,至本局将报告送当事人时止,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人民币279.3元。乐平市塔前宏盛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砂糖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凭证,并主动将不合格的砂糖橘召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景乐市监不罚〔2025〕9号。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