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丹(身份证号码:360281********3421):
你销售非法添加药物的减肥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60元(已被乐平市公安局没收);2.处以罚款人民币64620元,以上款项共计64620元整,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孙海华
联系电话:0798-7100060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