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字〔202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方锦建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免去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秩序中队中队长职务;
汪长勇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黄胜平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秩序中队中队长,免去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所长职务;
陈志军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
余辉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路巡逻警察中队中队长;
方妍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宣传科技中队中队长;
蔡艳华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所长;
彭琦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一中队中队长;
施欢敏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涌山中队中队长,免去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宣传科技中队中队长职务;
吕红东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家中队中队长,免去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众埠中队中队长职务;
徐国华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众埠中队中队长;
王有才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塔山中队中队长;
王国波同志任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亮同志任江西景德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邹先贵同志任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周辉同志任乐平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胡姝君同志任市第四小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石峰同志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吴振好同志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职务;
汪明同志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路巡逻警察中队中队长职务;
杨铁峰同志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家中队中队长职务;
程诗文同志的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职务;
程金标同志的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伍晓金同志的市第三中学副校长职务;
黄明同志的塔山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乐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