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将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上收市级管理的通知》(景编办发【2019】63号),组建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为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督促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配合中央、省、景德镇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监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三)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协调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排污口设置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档案、印章、机要、保密、值班、公务接待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
2.负责政务督查督办件、政务公开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3.拟定局机关工作制度,承担“五型政府”建设和年鉴编纂工作;
4.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协调,组织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
5.审核重要文件、公报、文献,组织政务信息专报;
6.负责牵头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牵头绩效考核工作、做好节能等机关创建、乡村振兴工作;
8.拟订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9.组织协调巡视、巡察工作;
10.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11.承担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调配、招录招聘、军转安置、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因公出国(境)政治审查、因私出国(境)审批、干部选派及上挂等管理工作;
12.负责本局生态环境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
13.负责行政表彰工作,承担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14.指导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协调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牵头干部培训工作;
15.组织协调职能转变工作;
16.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1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负责人:黄峻
联系电话:0798-6709116
(二)监测与水生态环境股
1.拟定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
2.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3.拟定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
4.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组织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
5.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6.负责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按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8.组织协调全市流域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9.组织协调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联合执法工作;
10.参与涉水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1.牵头组织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2.承担市环委会水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3.对接并完成市河长办常态化工作;
14.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人:钟荣伟
联系电话:0798-6703967
(三)大气环境股
1.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相关工作;
2.负责大气污染物清单和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3.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4.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5.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
6.负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8.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应对建议;
9.负责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10.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与交流;
11.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做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
12.承担市应对天气变化及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13.承担市环委会大气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负责人:胡海燕
联系电话:0798-6709296
(四)土壤生态环境股
1.起草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污染防治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
2.监督实施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
3.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4.组织协调“全域融合发展新格局”相关工作;
5.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7.负责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
8.负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9.承担市环委会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0.起草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
11.监督实施全市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
12.负责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
13.负责重金属总量控制工作;
14.起草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
15.监督实施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
16.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监督指导,权限内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17.对全市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18.协助处理全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提供涉固废领域技术指导和培训业务;
1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
负责人:齐献文
联系电话:0798-6703368
(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1.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培育发展新动能有关工作;
2.起草环境影响评价、排放管理、核与辐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排放管理、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政策、标准、技术规范;
3.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参与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
5.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按权限审批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6.承担“工业强市”、“工业倍增三年行动计划”、“企业服务日”以及生态环境深化改革等相关工作;
7.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管理;
8.牵头负责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放管服”改革等工作;
9.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10.配合开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11.牵头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宣传、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工作;
12.配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
13.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示范工程、实用技术的筛选与推广应用,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
14.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工作;
15.参与指导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
1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负责人:魏建鸣
联系电话:0798-6703808
(六)政策法规股
1.负责起草市生态环境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等文稿合法性的审查;
2.指导依法行政、普法等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
3.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4.负责联系法律顾问单位;
5.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平安建设)、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反有组织犯罪、禁毒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台账;
6.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定期上报行政调解案卷;
7.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负责人:蔡小龙
联系电话:0798-6703126
(七)生态综合股(自然生态)
1.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
2.负责局机关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江西”建设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
4.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牵头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
5.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年度考核工作;
6.组织协调生态文明和国家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承担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工作;
7.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8.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
9.负责管理区域限批、约谈等有关事项,监督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10.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1.拟定生态保护规范性文件草案,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和生态保护规划;
12.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1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14.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5.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1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综合科)
负责人:石贵寿
联系电话:0798-6703658
三、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洪辉: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唐建军: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办公室、生态综合股、财务股、监测与水生态环境股、大气环境股。负责宣传、人事、人大和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爱国卫生、数字政府、殡葬改革、项目申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完成党组交办其他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叶勇刚: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党建办、土壤生态环境股。负责机关党委、武装、统一战线、意识形态、食品和粮食安全、乡村振兴、营商环境、关心下一代、团支部、妇联等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完成党组交办其他工作。
党组成员王焱平: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法规股(法治政府建设)。负责机关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考核、生态赔偿、司法衔接和案件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完成党组交办其他工作。
党组成员魏建鸣: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工会、创文办。负责专业技术、项目建设、深改、精神文明、常态化创文创建、科学普及、科学研究等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完成党组交办其他工作。
党组成员、大队长张建: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主持乐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工作。分管环境信息指挥调度中心、应急中心。负责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应急管理、环境第三方服务监管及协调、防灾、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协管环保整改、生态赔偿工作;联系景德镇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完成党组交办其他工作。
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观音泉路41南苑对面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日
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798-6832269
负责人: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