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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信息来源: 乐平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9-17 访问量: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的安全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安全生产现状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十一五”期间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持了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一是事故总量大幅下降。2010年与2006年相比,全市各类事故减少36起,死亡人数减少29人,分别下降37.1和64.4%。二是三大安全稳定好转。2010年与2006年相比,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由45人减少到16 人,下降64.4%;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由28人减少到14人,下降50 %;火灾事故有所下降。三是重要时期总体平稳。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和全国、全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两会期间,以及北京奥运会、国庆六十周年、世博会、景德镇瓷博会期间,全市三大安全都保持了平稳态势,特别是北京奥运会、国庆六十周年期间和2006年以来的每年全国、全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两会期间,全市上下顾全大局,统一行动,采取了断然措施,保持了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四是打击非法小煤窑取得显著成效。仅2006年,便投入打非资金600万元,组织了近千人在涌山地区大会战4次,炸封小煤窑1037座(次),捣毁机电设备132台,收缴电线3242米,拆除工棚及房屋252幢,抗木81车、窑草111车,没收原煤1400余吨,收缴非法生产的工具矿灯376盏、三轮车和板车89辆、绞机62台,对非法生产人员治安拘留134人,刑拘4人。通过多年的努力,自2006年11月26日以来至今保持了打击非法小煤窑的“双零”成果。与此同时,安全发展意识得到增强,常抓不懈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日益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主体全面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和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得到较好落实,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日益加强,“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理念正在强化。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安全生产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事故总量仍然较大。2006~2010年,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410起,死亡 133人,每年平均发生各类事故82起,死亡26人。二是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2006年11月26日涌山镇发生一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人,乐港镇凤山煤矿“3.29”透水事故死亡7人,2007年9月9日涌山五一煤矿发生冒顶事故,造成4人死亡,2009年“3.28”特大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2010年“2.11”特大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这些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三是部分高危行业企业在没有获得安全许可的情况下,存在着“先上车,后买票”现象;四是新上马的企业“三同时”执行的较差;五是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足,致使隐患难以及时消除,高危行业普遍存在执行风险抵押金、责任险等经济政策方面没有到位;六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够。

(二)主要原因

造成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单位、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认识,存在重经济、轻安全的倾向,忽视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没有落到实处,在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还没有成为自觉行动。

二是安全生产基础总体比较薄弱。企业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欠账严重,尤其是一些小化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重大危险源依然存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控管理体系。有些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

三是部分单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制度、安全培训、安全投入等方面与法律法规要求差距较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甚至有些企业不顾职工生命安全,违法违规生产。

四是安全生产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部分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装备不全,监管手段落后,监管力量不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未能形成合力,难以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五是安全生产支撑体系不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救援装备落后,应急管理意识淡薄,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较差。

(三)形势与挑战

一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与安全生产的矛盾依然突出。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短时间内难以根本改变。在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领域,安全保障水平低的企业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安全生产面临新的更大的考验。

二是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将增加安全管理难度。我市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建筑、非煤矿山、交通运输业和化工工业得到高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园区转移,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差,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难度。

三是事故风险转移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加快,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危险性较大的产业正向我市转移。这些变化加大了事故风险,使安全生产面临新的挑战。

总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阶段性目标,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重点,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发展,推动乐平在鄱阳湖经济区建设中有更好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健全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到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5人以下。以2010年为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15%以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15%以上,非煤矿山零死亡,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

1、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以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煤矿提取安全费用、建立风险抵押金、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等制度。加强煤矿企业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等基础管理。推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改善企业安全管理状况,消除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加强对瓦斯、火、水等主要灾害的预测预报与防治。充分发挥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增强煤矿的科学监测能力,继续加大对通风、防灭火、防尘等系统及主要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2、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治理与监督管理

进一步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燃气、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锅炉管特)、三线交越和公共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工艺、设备,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非煤矿山: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推进资源整合,推动非煤矿山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生产,推行中深空爆破技术,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对尾矿库,全部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控系统,逐步建立尾矿库安全监控体系。

危险化学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运输过程实行的严格监控,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及运输过程实时监控系统,全面推行自动化联锁装置。

烟花爆竹: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运输配送和定点销售制度,加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民爆器材:规范民爆器材的管理,使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建筑施工: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强化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多发事故的专项整治,督促和检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特种设备:严把特种设备安全准入关,继续深化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以及取缔土锅炉的专项整治。

电力:强化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促进电力生产高新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和监督机制,推动电力可靠性与电力安全监管的有机结合。

消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特种消防能力,防止消防救援中产生次生灾害。强化对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重点开展对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设施、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的消防安全、电路安全的监督检查,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问题。建立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建设,在工业园成立应急救援基地。

道路交通:强化机动车安全检验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认证、营运车辆技术评定检测、机动车强制报废、驾驶员培训考试登记注册等制度。建立道路设计和建设安全审核机制。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规范化管理,继续治理超载超限,酒后驾车,建立与全球定位系统装备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交通:开展渡口、渡船、“三无”船、危险货物运输船、超载船、非客船载客等专项整治行动,杜绝非法渡运。

农业机械:以基层管理网络建设为重点,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田检和乡村道路的检查,坚决取缔拖拉机违法载人,“黑车非驾”、超载超速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规范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员的管理,提高登记入户率和年检率,抓好重点农时季节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3、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构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检测、评估和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监测监控系统。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特种设备、交通运输、水利和消防等行业和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分级、治理和跟踪监督。重点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公路危险路段、铁路平交道口、尾矿库、仓储区等进行治理。以人员密集场所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为重点对象,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治理。

4、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加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面向社会招聘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充实到安监部门。开展职业危害登记,建立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登记系统,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格依法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审查制度。加强对矿山、建筑、建材、化工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力度。

5、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加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等到位。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建筑、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应急救援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完善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

6、强化安全生产培训

加强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行业安全管理及执法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推进对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强化高危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重点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等行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

7、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将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强化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开展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等方面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广泛开展安全社区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普法”等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8、实施“五大工程”。

(1)、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3千万)。

(2)、安全生产监管基设施建设及装备工程(1千万)。

(3)、市级矿山、非煤矿山、职业危害三个专业中心实验室(1千万)。

(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及更新项目(2千万)

(5)、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等高危行业重大隐患治理工程(3千万)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间,必须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监管监察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保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目标的实现和主要任务的完成。

(一)突出落实责任,着力形成工作合力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主要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实行年度述职制,政府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政府班子要向上级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对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违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地政府分管负责人,由市政府领导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3、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全面落实分管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工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二)、突出预防预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2、实行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各类安全隐患治理,分别由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分级挂牌督办,同时向全社会公布。

3、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三)、突出加强监督,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检查

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建设项目审批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各类生产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核准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5、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和领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安监、煤管、煤行办、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工业信息化、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四)、夯实安全基础,不断提高保障能力

1、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重型卡车和半挂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对城区范围内周边有民居、公共聚集场所等的加油站,要安装阻隔防爆材料、油气回收系统,于2年之内完成;旅游客车和三类以上中高级客车必须安装安全带,并在货物运输车上按照国家标准粘贴反光标识和安装安全防护装置;鼓励有条件的运输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认真实施危险工艺自动连锁和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测技术,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2、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班组、车间、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对煤矿、非煤矿山、化工企业的从业人员,要进一步规范从业条件。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情况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没有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4、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企业要联系实际,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建立完善专门的应急和处置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相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队伍、专家、重大危险源及其处置技术、应急预案等信息数据库。整合消防、环保、防汛等专业应急队伍资源,建立一支多功能的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国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突出抓好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基地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5、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班组车间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政策引导,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2、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按照江西省政府制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强制淘汰,并通过实施财政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实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加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的“小、散、乱、差”矿山整顿和治理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实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4、加大企业安全专项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积极稳妥推行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5、增加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各级必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适当增加,主要用于安监部门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监管装备等安全设施建设。市财政自2011年始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重点乡镇财政不少于5万元,一般乡镇不少于3万元。

(六)、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纳入市政府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考核完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落实不好的,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2、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审贷、生产要素配置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4、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企业(单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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