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配合做好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工作,强化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景府办明〔202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是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中,具体清理范围:1.《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乐府办发〔2022〕3号)确认继续有效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前,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认定标准参考附件6——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二、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规定、仍然适用的,应当提出继续有效。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或者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景德镇市政策精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具体包括:
(1)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无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用,以及设定了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内容的;
(3)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的。
2.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内容的。
3.存在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的。
4.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的。
5.其他依法必须废止的情形。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
5.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清理工作安排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或者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更新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安排如下: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或者起草部门负责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市有关责任部门针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清理意见,同时可补充目录遗漏文件并提出清理意见;提出修改的,清理责任部门填写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表(附件2)。有关责任部门于2023年4月28日下午下班前将附件1、2加盖公章报送市司法局,并提供继续有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PDF及WORD电子版原文本。
市有关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应当认真填写市直有关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并于2023年4月28日下午下班前加盖公章报送市司法局,同时附各个文件PDF及WORD电子版原文本。
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结合市级清理工作通知,确定具体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填写并上报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清理情况于2023年4月28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市司法局,同时附各个文件PDF及WORD电子版原文本。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加强组织保障,做好统筹谋划,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清理、审核等任务分工,压实相关责任,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清理工作。
(二)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清理进展情况,并将清理工作纳入年度全面依法治市督查考核内容,对报送材料不及时、清理工作质量不高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失效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难以在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修改的,于4月25日前将修改计划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统一汇总后上报景德镇市司法局。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应当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审核按照分级审核和自行审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市司法局负责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核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参照本通知,分别明确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核部门。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在2023年4月20日之前将清理工作联络表(附件5)报送市司法局。清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司法局沟通联系。联系部门: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联系人:唐菡域,电话:0798-6568906,邮箱:1301108962@qq.com。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表
3.市直有关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表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行有效行政
规范性文件情况表
5.清理工作联络表
6.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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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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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 |
乐府办字〔2016〕24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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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乐平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
乐府办字〔2017〕112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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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乐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
乐府办字〔2015〕136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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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乐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
乐府办字〔2015〕139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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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乐平市人民政府向乐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 |
乐府办字〔2016〕72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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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乐平市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办法 |
2002年市政府令第19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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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乐平市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工作情况检查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0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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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乐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6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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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乐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7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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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乐平市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8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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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乐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
2005年市政府令第32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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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乐平市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
2005年市政府令第34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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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乐平市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
2005年市政府令第35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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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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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乐平市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制度 |
2005年市政府令第36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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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乐平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2008年市政府令第49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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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乐平市行政许可收费 管理办法 |
2005年市政府令第37号 |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作出了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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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乐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
乐依法行政发〔2013〕1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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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决定 |
乐府字〔2019〕44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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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 通知 |
乐府办字〔2019〕74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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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79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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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乐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
1995年市政府令第1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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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关于印发《乐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13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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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印发关于加快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14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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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2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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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于印发乐平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行三个三发展新模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9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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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0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110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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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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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关于印发乐平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21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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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1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37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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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1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92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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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1年蔬菜产业保险工作方案的 通知 |
乐府办字〔2021〕94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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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1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104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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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1年稻油轮作项目实施方案的 通知 |
乐府办字〔2021〕111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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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乐平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
1995年市政府令第4号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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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4〕63号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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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关于印发乐平市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101号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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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关于印发乐平市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113号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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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关于印发《乐平市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54号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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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关于印发乐平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67号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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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印发关于加强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74号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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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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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关于印发乐平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109号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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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关于印发乐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172号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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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关于加强乐平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72号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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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关于印发乐平市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2〕176号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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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乐平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
乐府办字〔2015〕55号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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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关于印发《乐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划转后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置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50号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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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关于印发乐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169号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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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乐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40号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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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关于印发乐平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5〕78号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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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关于印发乐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65号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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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乐平市关于实施“三大攻坚行动、三大提升工程”,推动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46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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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关于印发《乐平市残疾人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乐府字〔2019〕14号 |
市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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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乐平市森林防火办法 |
2004年市政府令第31号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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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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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关于印发《乐平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乐平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32号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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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关于印发乐平市在养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81号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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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扶持培育乐平市森林药材种植示范基地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11号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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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乐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2010年市政府令第52号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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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3〕49号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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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关于印发《乐平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6号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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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关于印发《乐平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8号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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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乐平市城市管理办法 (试行) |
乐府办字〔2013〕20号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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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1号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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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关于印发乐平市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1号 |
市自规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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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益征收管理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27号 |
市自规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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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关于印发乐平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的 通知 |
乐府办字〔2021〕46号 |
市自规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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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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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关于印发乐平市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73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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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关于印发我市城镇贫困群众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120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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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关于印发乐平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乐办发〔2008〕5号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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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关于印发乐平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乐府发〔2009〕5号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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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
乐办字〔2018〕11号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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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施 意见 |
乐办字〔2018〕12号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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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关于印发乐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发〔2021〕23号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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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乐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乐府办字〔2018〕163号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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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 通知 |
乐府字〔2020〕3号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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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30条政策措施的 通知 |
乐府字〔2020〕4号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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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关于印发乐平市支持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24号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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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关于印发乐平市生态网格化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26号 |
乐平生态环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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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关于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119号 |
乐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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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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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理由 |
清理责任单位 |
清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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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办法 |
2011年市政府令第54号 |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19年4月3日修订,相关内容已修改。 |
市司法局 |
|
|
2 |
乐平市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备案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18号 |
制定的依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了修改 |
市司法局 |
|
|
3 |
乐平市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报告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1号 |
制定的依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了修改 |
市司法局 |
|
|
4 |
乐平市行政执法督办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3号 |
制定的依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了修改 |
市司法局 |
|
|
5 |
乐平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4号 |
制定的依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了修改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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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乐平市重大行政处罚和资源权属争议处理备案 规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25号 |
制定的依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了修改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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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乐平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
2005年市政府令第33号 |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作出了修改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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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乐平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
2008年市政府令第48号 |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作出了修改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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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乐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乐府字〔2010〕1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作出了修订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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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乐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
2006年市政府令第42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出了修改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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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印发乐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
乐府办字〔2019〕60号 |
依据江西省住建厅、江西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0〕8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8〕46号)作出了修改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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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理由 |
清理责任单位 |
清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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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1〕22号 |
人事调整 |
市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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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86号 |
人事调整 |
市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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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印发乐平市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19〕69号 |
机构调整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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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印发乐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乐府办字〔2020〕5号 |
上级文件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调整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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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
乐府发〔2016〕63号 |
上级文件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调整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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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修改建议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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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原文 |
拟修改为 |
理由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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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市直有关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
文件情况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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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行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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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文号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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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清理工作联络表
填表部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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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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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为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法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即判断文件内容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一)行政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及内容的行政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
(二)外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职能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普遍适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体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反复适用性。即指文件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适用。
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通过文种作辅助判断。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决议、命令、公报、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9类公文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6类公文可以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本质上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仍然应当按照文件内容来判断。
三、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素
(一)制定主体。《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四类主体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调整对象。主要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送达或抄送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
(三)规范内容。主要从文件内容是否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是否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受益性规定等方面把握。
(四)文件效力。主要从文件作出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对同类事项是否可以多次适用,信息公开选项是否为“主动公开”等方面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选项必须为“主动公开”,不得采取“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方式发布。
四、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一)因不具备行政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使用党委文号的文件。
2.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文件。
3.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文件,例如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
4.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5.会议文件,如会议通知、会议讲话等。
6.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告知文件。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二)因不具备外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等,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
2.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
3.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做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
4.为推进专项工作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等的通知。
5.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开的文件,如会议纪要等文件。
(三)因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
2.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决定。
(四)因不具备反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五、注意下列文件的认定
(一)行政机关批转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批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部署有关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此类方案的内容如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机关的批复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批复的内容对批复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宣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失效的决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