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字〔2022〕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七届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乐平市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平市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机制,推动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产业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发展,培育特色的支柱帮扶产业,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确保脱贫群众增收,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上述各类财政衔接补助资金建设的发展村集体经济、脱贫户(监测对象)、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产业等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产业项目的来源。每年按照上年度10月底建立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通过择优选取而产生的产业项目。未纳入年度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财政衔接补助资金。
第五条乡(镇)产业项目评审权限。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在进行摸底,组织乡村振兴站、农办、林办、财经办、自然资源中心、环保站等站(所)实地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及规范性等进行评审,再召开乡(镇)党委会议集中审核通过,并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告公示,最后报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部门产业项目评审权限。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林业、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等部门联合成立的项目评审组,对乡(镇)申报的产业项目实施主体和具体项目开展评审,确定初选项目。
第七条 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乡(镇)和部门评审初步项目,提交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具体实施主体名单及项目扶持资金,并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告公示,最后进行项目的批复。
第八条 产业项目批复到乡(镇)后,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工,并按规定指导村委会制定产业收益分配计划,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发挥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效益。
第九条 产业项目建成后,乡(镇)村账镇代理办公室要及时登记经营性资产的财务账目。到村集体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跨乡(镇)或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也可确权到乡(镇),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同时,镇村两级要做好资产日常运行管护等工作。
第十条 分类设定绩效目标。各乡(镇)要按照《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发改委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林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赣财扶指〔2019〕15号)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开展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