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平市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乐平市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已于2022年5月17日市总林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平市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林长制工作,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根据景德镇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林长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全市林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科园、共库管理局〔以下统称乡(镇)〕。
对所辖各行政村、场的考核,由各乡(镇)组织,考核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考核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设置。林长制工作考核与年度林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注重工作考核与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二)统筹兼顾、注重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调动各乡(镇)推进林长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反映各乡(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实际成效,营造争先创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内容分为林长制工作考核、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考核、影响度考核三部分。
(一)林长制工作考核(30分)。
市林长办公室根据全市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日常工作要求,对各乡(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主要内容包括:
1.林长履职尽责情况;
2.林长组织、源头管理、制度保障、目标考核、智慧管理五大体系完善和落实情况;
3.总林长发令、林长巡林、部门协作、督查督办、林长对接五项机制运行情况;
4.林长制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5.林长办职责落实情况;
6.林长制工作机制创新情况等。
(二)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考核(70分)。
1.保护性指标(48分)
根据《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林业资源保护职责,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四级)后果的扣10分,造成较大生态环境损害(三级)后果的扣30分,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二级)及以上后果的本项不得分。
(1)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4分)
到2025年确保全市同口径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稳定在49.3%以上。各乡(镇)森林覆盖率稳定在年度目标值以上的,得4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森林蓄积量(约束性指标,4分)
到2025年,确保全市活立木蓄积量达到544.68万立方米以上。各乡(镇)活立木(森林)蓄积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4分;少于年度目标值的,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林地保有量(约束性指标,4分)
根据最新的景德镇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县(市、区)林地保有量年度目标值为基数,到2025年,确保全市林地保有量保持在10.36万公顷以上。乡(镇)林地保有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4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破坏林地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4)森林保有量(约束性指标,4分)
根据最新的景德镇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县(市、区)森林保有量年度目标值为基数,到2025年,确保全市森林面积达到9.70万公顷以上。乡(镇)森林保有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4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湿地管理(4分)
湿地管理到位,完成各项目标值和工作任务的,得4分。落实湿地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日志,未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处置整改不到位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湿地保护率较上一年度降低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未完成湿地面积保有量管控目标的,本项不得分。
(6)森林防火(4分)
按要求完成森林防火年度任务的,得2分;落实森林防火“网格化”巡护责任、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和措施,重要区域重要时段未发生森林火灾,未发生因灾亡人等重大影响森林火灾的,得1分;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的,得1分。
(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10分)
完成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目标,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成效综合评价优秀的,得10分。年度综合评定不合格的,扣5分;被省、景德镇市约谈的,扣5分。
(8)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4分)
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和已纳入管护补助的天然林管护措施到位,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的,得2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的,得2分。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未及时整改和补助资金滞留的,酌情扣分。面积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破坏公益林和天然林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9)自然保护地管理(4分))
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完成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得4分。相关重点工作未完成或者完成质量不高、保护地内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比例得分,且每起事件扣1分,扣完为止。
(10)野生动植物保护(4分)
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到位的,得2分。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到位的,得0.5分;开展“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宣传活动的,得1.5分。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发生重大非法买卖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严重不力、发生群体访造成严重影响等事件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1)古树名木保护(1分)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到位的,得1分;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未按要求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本项不得分。
(12)林业执法(1分)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行为,完成年度森林督查问题图斑整改工作的,得1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任务的,本项不得分。
2.建设性指标(20分)
(1)国土绿化行动(6分)
深入实施林业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营造林计划,且配合完成落地上图,任务完成率达100%以上的,得6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林业产业发展(14分)
根据年度油茶新造任务完成和成效监测情况,《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推进油茶、竹产业、花卉苗木、森林药材、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3.领导综合评价(2分)
乡(镇)在全市林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积极主动,高标准完成林业相关工作任务的,进行综合评分。
(三)影响度考核。
1.加分项目
(1)林长制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中央领导批示,以及中央表彰或者推广的,每次加5分;
(2)林长制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省领导批示,以及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或者推广的,每次加2分;
(3)林长制先进经验在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的,每次加2分;
(4)林长制先进经验在省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的,每次加1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采用或者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目
破坏林业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减分:
(1)受到中央领导批示的事件,每起扣5分:受到省领导批示的事件,每起扣2分;
(2)被国家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省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3)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省级及其他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4)森林督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较上一年有增加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1分;
(5)发生破坏林业资源重大案件的,每起扣2分;
(6)省级及以上巡视、环保督察、审计,森林督查、“绿盾行动”等发现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酌情扣1—5分;
(7)中央预算内基建项目未按要求完成或者上级核查验收未通过的,每起扣2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通报或者曝光,不累计减分,以最高减分计。减分不设上限。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市林长办公室,并提供辖区内各行政村、场林长制工作考评结果。逾期不报的,视作未开展自评。
(二)市级评分。次年1月5日前完成。市林长办公室结合各乡(镇)自评和佐证材料进行评分,视情况实地核实,形成考核结果。
(三)公布结果。市林长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市级总林长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发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纳入各乡(镇)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考核考评内容。严格奖惩;并抄送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奖惩、使用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由市政府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由乡(镇)级总林长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级第一副林长向市总林长、副总林长和负责本区域的市级林长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市林长办公室;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总林长、副总林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市级林长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