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移动源大气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机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了一批机动车检测机构违规违法案件,现将五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助推行业有序监控发展,倒逼移动源污染减排,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典型案例一:乐平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2日,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乐平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6月6日对车牌号码为赣H**99学进行检测时,车辆登记的实际额定功率为65KW,系统登记的额定功率为50KW。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最大轮边功率为24KW,未超过规定的最大轮边功率为26KW。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3:“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典型案例二:乐平市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2日,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乐平市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12月份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出具63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存在完全相同的车辆标准识别码(CALID),且为“网红作弊码”3I1GK64593720853。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 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的检验要求,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询问,该公司分别在拼多多网购平台购买了两个0BD作弊器,在机动车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0BD读取63部机动车有故障码,无法通过检测。检验员为了使63部机动车顺利通检测,使用了0BD作弊器让63部有0BD故障码的机动车通过检测。一个0BD作弊器已经损坏不能使用,另外一个0BD作器在2024年10月15日已停用,并对两个0BD作器进行了销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450元。
典型案例三:乐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3日,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乐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6月26日在对车牌号码为HF**38进行检测时,车辆实际额定功率为65KW,系统登记的额定功率为50KW。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最大轮边功率为20KW,未超过规定的最大轮边功率为26KW。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3:“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30元。
典型案例四:乐平市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3日,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乐平市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8月13日至10月8日期间,出具11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存在完全相同的车辆标准识别码(CALID),且为“网红作弊码”3I1GK64593720853。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 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的检验要求,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询问,该公司在网购平台购买了0BD作弊器,在机动车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0BD读取11部机动车有故障码,无法通过检测。检验员为了使11部机动车顺利通检测,使用了0BD作弊器让11部有0BD故障码的机动车通过检测。0BD作器在2024年10月底日已停用,并对0BD作器进行了销毁。
【查处情况】
乐平市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
典型案例五:乐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3日,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乐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8月31日和9月29日,对车牌号码为(赣H**58、赣H**763)进行了检测,出具2份合格的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存在完全相同的车辆标准识别码(CALID),且为“网红作弊码”3I1GK64593720853。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 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的检验要求,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询问,该公司前员工徐白私自在网购平台购买了0BD作弊器,2021年8月离职后将0BD作弊器放在环检线的工具箱内,环检员程有东分别在对车牌号码为(赣H**763、赣H**758)检测过程中,0BD读取2部机动车有故障码,无法通过检测。检验员为了使2部机动车顺利通检测,使用了0BD作弊器让2部有0BD故障码的机动车通过检测。在混检线处找到了1个0BD作弊器,当场进行了销毁。
【查处情况】
乐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启示意义】
这五起案例意义深刻。一方面,彰显了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造假“零容忍”,释放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对其他检验机构形成有力震慑。另一方面,机动车尾气关乎大气环境质量,虚假检验让超标车辆上路,危害生态与公众健康,严肃查处此类行为,有助于守护蓝天,保障群众呼吸清洁空气。同时,也提醒行业加强自律,规范检测流程,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