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专项抽检,抽样单号DBJ25360281386730225,涉及乐平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平市果果超市销售的小台芒,标称(\),经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小台芒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乐平市果果超市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3日,通过手机上“标果”平台从南昌标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三箱小台芒(总毛重87斤),购进价115.42元/箱,销售价13元/公斤,至本局将报告送当事人时止,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人民币565.5元。乐平市果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凭证,并主动将不合格的小台芒召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景乐市监不罚〔2025〕8号。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