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食品专项抽检,抽样单号:DBJ26360200382635043,涉及乐平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平市余雪兵特种水产批发部销售的甲鱼,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2μg,实测值5.96μ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乐平市余雪兵特种水产批发部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乐平市余雪兵特种水产批发部于2026年6月5日,从贵溪市佳农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购进甲鱼35公斤,进价为38元/公斤,以40元/公斤的价格放在本批发部销售,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JDZ2326-341610012),该批发部已将35公斤涉案批次甲鱼己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400元,违法所得70元整。
乐平市余雪兵特种水产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甲鱼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甲鱼的行为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凭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根据《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景乐市监不罚〔2026〕9号。
(公示有效期3个月)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