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一、上报主体
景德镇市辖区内2025年12月31日前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二、上报路径
登录“江西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进行上报。
https://zhjg.mpa.jiangxi.gov.cn/qydtymh/#/system
三、上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四、上报提示
(一)首次使用平台的企业,可以在“江西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首页进行“注册账号”,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系统登录账号等相关信息将以短信形式发送给申请联系人。

(二)登录平台后,业务入口选择“智慧追溯系统”-“医疗器械追溯”-“经营企业自查报告管理”下载“自查报告模板”。


(三)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签字盖章后转化为PDF版本,点击新增上传。


(四)系统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可拨打0791-88151229联系技术支持,常见问题可登录下方网址,其他问题可以联系首页工作群进行沟通联络。
https://www.kdocs.cn/l/cdDfblZ2yt3p

如有其他业务问题,可与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联系。
景德镇市局:0798-8296920
乐平市局:0798-7100077
浮梁县局:0798-2620770
昌江区局:0798-8532157
珠山区局:0798-8225900
高新区局:0798-8380075
昌南新区局:0798-8569763
法律小贴士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