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食品专项抽检,抽样单号:XBJ25360281380337785ZX、XBJ25360281380337786ZX,涉及乐平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平市郑记沙琪玛二店销售的沙琪玛、 沙琪玛(芝麻味)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测,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乐平市郑记沙琪玛二店对销售的沙琪玛、 沙琪玛(芝麻味)被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明:该批次沙琪玛、沙琪玛(芝麻味)当事人2025年11月12日在店内自产,该批次沙琪玛、 沙琪玛(芝麻味)共生产50袋,成本价为7元/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2025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乐平市郑记沙琪玛二店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1月30日,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W202513927、W2025139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盐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W202513927、W202513928),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行使权力及义务。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至调查终结时止,该批次沙琪玛、沙琪玛(芝麻味)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500元,违法所得共计500元。发布召回公告但因产品已售罄未实际召回,未收到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投诉、举报
乐平市郑记沙琪玛二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沙琪玛、沙琪玛(芝麻味)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沙琪玛、沙琪玛(芝麻味)行为,依据《江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根据2025年12月26日市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乐平市郑记沙琪玛二店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处以罚款¥2000元,款项合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上缴国库。《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乐)市监(食)罚决〔2025〕113号。
(公示有效期一年)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