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专项抽检,抽样单号DBJ25360281386730243,涉及乐平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平市聚邻生活超市天湖店销售的生姜,标称(\),经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乐平市聚邻生活超市天湖店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6日,从乐平市赣东北大市场乐平邱江干货店购进生姜7.5公斤,购进价12.6元/公斤,销售价17.96元/公斤,至本局将报告送当事人时止,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人民币134.7元。乐平市聚邻生活超市天湖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在超市张贴召回公告,且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此前无违法记录,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2025年5月9日局案审会议决议,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4.7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5134.7元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景乐市监处罚〔2025〕50号。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