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赣民发〔2011〕6号)
二、申请条件
认定条件:具有乐平市常住户籍,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生父母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申请的程序(材料)
(一)申请: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身份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供:
1.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失踪判决书原件;
2.孤儿身份认定申请;
3.村级证明(佐证材料不齐全的);
4.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5.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6.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7.病残儿童还需同时提供病残县级以上医疗证明;
8.填写《孤儿申请审批表》;
9.孤儿监护协议等材料。
(二)审核:乡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报”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严格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认定,并在次月起发放生活保障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补助标准: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720元,集中供养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2210元。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六、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民政办)。
七、联系方式
0798-6567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