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乐平市地方等规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订了乐平市名口镇流芳大桥危桥重建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所在图幅:涉H50H149109、H50H148109等2幅图。
(二)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具体见征地红线图。
(三)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涉及26个地块,所有宗地已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拟征收名口镇流芳村、兰坑村。
二、土地现状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5.1947公顷,其中:水田0.8251公顷 、旱地0.9155公顷、林地0.2323公顷、其他农用地3.2218公顷。
三、征收目的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对象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及补偿费用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乐平市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表1 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
权属单位 |
地类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费(万元) |
补偿(万元) |
1 |
名口镇流芳村、兰坑村 |
水田 |
0.8251 |
52.95 |
3.7130 |
47.4020 |
旱地 |
0.9155 |
52.95 |
2.7465 |
51.2222 | ||
林地 |
0.2323 |
21.18 |
0.5227 |
5.4428 | ||
其他农用地 |
3.2218 |
21.18 |
|
68.2377 | ||
小计 |
5.1947 |
|
6.9822 |
172.3047 | ||
合计 |
5.1947 |
|
6.9822 |
172.3047 |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期限: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五、安置对象及方式
1、社会保障安置拟被征地农业人口,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本次拟征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25人,其中安置劳动力人数12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等。
2、就业保障安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3、留用地安置。市人民政府建立留用地安置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留用地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建设留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1月10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2年11月30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所在村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异议反馈
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我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异议反馈情况,适时组织听证。
九、听证事项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权属、地类、面积)
联系地点: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798-6831940
乐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