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公告
汪银水:
鲍冬萍对乐平市民政局补发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BJ360281-2015-000798)不服,于2026年5月29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发现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遂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乐府复字〔2026〕60号)及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副本)一套预备送达给你,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复议审理过程。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你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从2026年6月10日至7月10日间曾通过座机电话、移动电话等方式数十次联系你,仅一次接通(你表示人不在乐平,约定第二天同一时间再次联系,你会告知我们邮寄地址。),其余电话均未接听或被拒接。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乐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和应诉股(乐平市民政大楼二楼)领取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乐平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