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6-10-12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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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号 |
乐农(兽药)罚〔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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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汤海同使用人用药品用于牛蛙养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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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汤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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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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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
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一、无害化处理使用人用药品养殖的牛蛙(幼蛙)。 三、处人民币11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两项共计11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平市人民政府或景德镇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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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乐平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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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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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3506221976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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