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乐平市民间陶瓷书画艺术社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乐平市民间陶瓷书画艺术社:
你单位连续5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未改正,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晓波、姜梦媛
联系电话:0798-7100062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