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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乐平市红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乐平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6-04-07 访问量:

市级食品专项抽检,抽样单号:DBJ26360200395530145ZX、DBJ26360200395530139ZX,涉及乐平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平市红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甲鱼、黄鳝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恩诺沙星、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乐平市红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对销售的甲鱼、黄鳝被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从鹰潭市月湖区桂记水产经营部处购进甲鱼17.5公斤,购进价格为31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6元/公斤;黄鳝17.5公斤,购进价格为62元/公斤,销售价格为70元/公斤。2026年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乐平市红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2月11日,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CJ2600180023、FCJ2600180029)检验结论:恩诺沙星、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FCJ2600180023、FCJ2600180029),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行使权利及义务。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至调查终结时止,该批次甲鱼、黄鳝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855元,违法所得共计227.5元。发布召回公告但因产品已售罄未实际召回,未收到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投诉、举报。

乐平市红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甲鱼、黄鳝的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甲鱼、黄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根据2026年3月27日市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乐平市红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景乐)市监(不)罚决〔2026〕18号。

(公示有效期一年)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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