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乐农(渔政)罚〔2026〕1号)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6-02-03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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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号 |
乐农(渔政)罚〔20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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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徐春林销售禁渔区渔获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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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徐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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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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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
1.本机关讨论后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款1260元。 2.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22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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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 |
乐平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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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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