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食品专项抽检,抽样单号:DBJ25360281380337876,涉及乐平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平市大乐购物广场销售的老姜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乐平市大乐购物广场对销售的老姜被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从乐平市程忠美干货店购进的老姜40斤,购进价格为3.25元/斤,销售价格为5.8元/斤。2025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乐平市大乐购物广场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1月30日,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W202514692)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编号:W202514692),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行使权力及义务。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至调查终结时止,该批次老姜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232元,违法所得共计232元。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但因产品已售罄未实际召回,未收到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投诉、举报。
乐平市大乐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姜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姜的行为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2026年1月16日市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乐平市大乐购物广场不予行政处罚。《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景乐市监不罚〔2026〕4号。
(公示有效期3个月)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