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中,抽样单编号:DBJ25360281380337825,涉及乐平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平市和之嘉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生姜(购进日期:2025-11-18),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乐平市和之嘉超市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5日从乐平市赣东北大市场供货商“乐平市焕祥干货店”购进生姜40kg,进价是5.5元/kg,售价8.56元/kg,销售所得人民币342.4元。至本局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止,该批产品已销售完毕。
乐平市和之嘉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在查处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凭证,主动将不合格的生姜召回并下架,同意退货退款,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首违不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2026年1月16日市局减轻案审会研究决定,决定对乐平市和之嘉超市不予行政处罚。《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景乐)市监(不)罚决〔2026〕2号。
(公示有效期3个月)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