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就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宅基地申请审批资格,规范了审批管理流程,明确了审批管理工作要求。
宅基地申请资格
以户为单位,可以申请宅基地情形
➊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
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❸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➍经县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➎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被占用,且未进行其他安置的;
➏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
❼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50%,确需扩大面积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➊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❸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口已迁出本村的;
➍将原有宅基地自愿有偿永久退出或以出卖、 出租、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的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➎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❼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使用的;
➑政府救助的孤寡老人、五保户;
➒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已进行易地安置或上楼安置的;
➓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
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户申请
村民小组初审
村级组织审查
乡镇部门联审
乡镇政府审批
实行“三到场、 两公开”制度
宅基地审批管理“两公开”
村民小组初审公开
村民小组对农户提交申请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本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村委会,由村级组织履行讨论公示事项
乡镇审批公开
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事项进行公开,包括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 审批结果等事项。
宅基地审批管理"三到场”
申请审核到场
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所属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准的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
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
农户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所属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人员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位置、面积、四至、农房设计方案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农户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乡镇所属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人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宅基地进行实地核查,与审批情况一致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