涌府发〔2024〕45号
涌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农民建房审批和管理,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民理事会(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及申请人与户主的户籍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组级受理。村民理事会(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会议通过后签署意见,并将农户提交相关资料及会议记录复印件报送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村级组织收到组级提交材料后,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并将申请人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小组范围内公示(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层数不超过3层。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不得加建坡顶,不得擅自搭建附属房。),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出具符合“一户一宅”证明材料、村小组公示图片(远近图片各一张,近图公示内容要清晰)、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以及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报送镇规划办审批。
(四)镇级审批。镇规划办受理后,按照联审联办制度进行审批,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1.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事物服务中心涌山分中心签署盖章;
2.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由镇经管站签署盖章;
3.其他部门意见(如涉及住建、林业、水利等部门的)由各相关站所签署盖章。
审批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盖章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经批准的宅基地,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我镇将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对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申请建房的,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批准后,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及时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报送市宅改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二、农民建房管控
(一)“一公示”。制作《村民建房信息牌》,在拟建房处公示建房相关信息。
(二)“五到场”。批前选址到场、批后放线到场、开工下基到场、建中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三、农民建房日常巡查管理
(一)日常巡查。由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涌山分中心和镇规划办负责,并做好日常巡查记录。
(二)制止“违建”。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建”行为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采取当面送达、转达或张贴方式并拍照取证。并尽量劝导违规建房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
(三)打击整改。对于拒不自行拆除整改的,由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涌山分中心、镇规划办和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执法对其进行打击拆除,恢复至原状。
(四)责任追究。镇“两违”信息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于瞒报漏报“两违”建房信息的,将提交党委会研究严肃处理。
附件:农民建房相关法律摘要
涌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附件:
农民建房相关法律摘要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少占耕地。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后的原宅基地,允许依法保留或者自愿有偿退出。经批准异地建住宅的,应当将原宅基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农村闲置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途。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办理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3.《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字〔2022〕3号)
通知要求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一户 一宅”的法律规定。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原有住房因灾害损毁需要重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组,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村民集中建房布点规划的。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已经符合“一户一宅”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及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的。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