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鸬鹚乡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偷盗、挪用、损毁防溺水安全设施的告知书

信息来源: 鸬鹚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6-26 访问量:

鸬鹚乡广大群众及父老乡亲:

当前正值夏季高温、溺水事故高发时段。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别是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我乡在辖区河道、水库、山塘、沟渠等危险水域统一设置了救生圈、救生杆、救生绳、警示标识等防溺水安全设施。

近期发现,少数群众存在私自拿取、挪用、藏匿、损毁防溺水设施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侵占、损坏公共财物,更直接破坏水域应急救援体系,一旦发生溺水险情,现场无救生器材可用,极易错失黄金救援时间,导致人员溺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

为严肃法纪、警示违法,依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现郑重告知如下:

一、法律明确:偷盗、损毁防溺水设施属于违法行为。  

防溺水救生器材、警示标识、防护设施属于公共安全设施、公共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拿走、挪用、拆解、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凡偷盗、挪用、故意损坏、拆除防溺水设施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二、危害严重:拿一件救生器材,等于断掉一条生路。  

防溺水设施是救命设施:救生圈、救生杆、救生绳能在30秒内实施有效救援;警示标识能提醒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一旦设施缺失、被拿走或损坏,落水者极可能因无法及时施救而溺亡。任何拿取、挪用、损毁行为,都直接威胁全镇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若因设施缺失、损坏引发溺水伤亡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民有责:自觉爱护、主动举报、共同守护。

自觉爱护:不拿、不挪、不损、不藏任何防溺水设施;

互相监督:发现他人偷盗、损坏设施,及时劝阻;

积极举报:发现设施丢失、损坏或有人违法,立即向村委会、乡政府或派出所举报。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小小救生器材,连着千家万户的平安。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公德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共同守护好我乡防溺水安全防线。

特此告知!



鸬鹚乡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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