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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31 访问量: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法律摘要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少占耕地。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超过下列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后的原宅基地,允许依法保留或者自愿有偿退出。经批准异地建住宅的,应当将原宅基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农村闲置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途。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办理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3.《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字20223号)。

通知要求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原有住房因灾害损毁需要重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组,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村民集中建房布点规划的。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已经符合一户一宅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及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的。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工作程序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必须经乡镇(街道)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选址,必须符合《乐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农民建房集中点规划》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占压生态红线。占用耕地由乡镇(街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规划指挥中心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选址位置示意图》、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用地审查意见》,占用农用地的,移交耕地保护监督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由乡镇(街道)指定自然资源事务分中心或所属内设部门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街道)加盖公章,并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报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备案。农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按程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材料清单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书。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有乡镇(街道)、村出具的一户一宅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户口簿。

4.土地权属材料。附有土地来源、土地无争议乡镇(街道)、村证明。

5.勘测定界材料。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公示照片,附有远近照片1张。近照要能看清公示内容全文,远照要能看清张贴位置。

7.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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