洎阳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信息来源: 洎阳街办 发布日期: 2022-09-29 访问量: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街道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街道各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街道各部门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街道各部门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四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街道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六条 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会议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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