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工作,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32号)精神,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以及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建立网上群众工作路线,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难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
第四条 监测收集。行政机关要明确工作人员每天对主要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论坛、网络问政、热线电话、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重大政务舆情进行收集。
第五条 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做出预判,研究制定对策。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
第六条 应对处置。对涉及相关单位的一般性网络政务舆情,要通过建立本单位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形式,于2小时内将相关舆情及处置建议,报送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同志以及分管领导负责同志,同时抄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网信部门。相关单位认领后,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网络政务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不断规范网络政务舆情办理工作流程,于2个工作日内形成本单位的网络政务舆情核实调查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相关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网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历史遗留问题,客观上需要较多时间调查核实的舆情,原则上要在认领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实调查报告。对重大敏感网络政务舆情,涉事单位要迅速主动与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网信部门核实衔接后,由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网信部门于2小时内统筹报送本地区领导。对领导批示的网络政务舆情,要按相关程序交办、承办、督办,认真调查核实,妥善处理。
第七条 及时回应。对于一般性网络政务舆情的回复内容,由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审定后,于形成本单位的网络政务舆情核实调查报告后的12小时内,在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回复,并链接到涉及面广的回复内容,须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网信部门会商审定后,于1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统一发布。
各相关单位要持续关注舆情处置后的发展态势,防范负面舆情出现反复,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有效降低负面信息的不良影响。积极探索推进政务微博、微信、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强化领导。要将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要建立健全网络政务舆情“收集、认领、研判、处置、回应”处理流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回应。
第九条 业务培训。网信部门配合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努力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十条 监督检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积极配合网信部门做好各部门日常网络政务舆情应对的跟踪管理工作,将网络政务舆情认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不及时、不负责和处置不力造成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