洎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来源: 洎阳街办 发布日期: 2022-09-29 访问量: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街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各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办法处理。

第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者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开,公开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开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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