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政府文件
乐府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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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乐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及资金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其中: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参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统称为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主要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
3.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4.国有公司承担政府投资的融资建设资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依法监管,控制投资,力求资金安全、高效;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项目资本金制;
(五)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组织开展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审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边补报投资”的情况发生,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切实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管理。
(一)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在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时序等方面认真开展前期论证和评估工作,涉及社会民生的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
(二)规范项目纳入备选库条件。
项目纳入备选库必须经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具体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和资金来源,作为纳入备选库依据。对涉及拆迁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根据本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范围和地上附着物预评估,确定拆迁费用的估算值暂列入项目总投资。
(三)规范项目纳入计划库条件。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四)严格按批复投资规模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全面推行限额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指导施工设计、工程建设、计划安排、投资控制和开展项目审计、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内容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确定后,还需经市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格。
五、严格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
概算由市发改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可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调整概算。
(一)项目申请概算调整的基本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变更部分施工之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原审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报告调整的额度,报请市政府审批。审批部门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等办理变更批复手续。
1.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设计变更、调整价差、施工签证等超总概算20万元的;
2.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调整价差、施工签证等超总概算20%或者未超总概算20%但超总概算50万元以上的;
3.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调整价差、施工签证等超总概算10%的;
4.设计变更、调整价差、施工签证等超总概算30%或超总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非因前述规定的原因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市发改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提交上述申报材料外,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单位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项目申请概算调整需提供的材料。
1.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书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2.原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变更和洽商情况;
4.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支持资料,以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文件。
(三)加强项目概算调整审查。
原审批部门要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与人为因素,对调整概算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1.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未调整的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消化。
2.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调整的,要对相关编制单位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后再对概算进行调整,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
3.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原因造成投资需求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市政府同意调整概算,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单位除提交上述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六、加大项目全过程监管力度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评、安评、洪评、稳评等文本编制和项目评审等原则上需要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竞选第三方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单位在乐平市成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等机构,项目投资建设所形成的税收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而且,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度、代建制度、招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特别是在项目招标阶段,管理部门要对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项目概算进行严格审核,坚决杜绝先招标、后评审和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以及“先施工、后招标、再决算”、“以低价投标中标、施工中随意抬高工程造价”等问题。
(一)明确项目任务主体责任。
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如实报告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概算执行情况,特别是要报告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有无超概算等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在代表项目法人实施监督的同时,对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控制指标的行为,应当向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告。
(二)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建设单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运作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和指导,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概算控制等情况,有效避免管理无序、责任不清和违规现象的发生。市审计局要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单位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项目有关情况、督促承建单位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纳税义务。
(三)落实专家评审和概算审核制度。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工作,认真落实专家评审制度,要对设计单位提出具体设计要求,严格把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市发改委要制定概算审核中介机构考核管理意见,对审核机构进行考核,切实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管控。
(四)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结算。
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政府投资项目中含有上级补助资金的,补助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由本级财政或者国资集团支付的部分,鼓励和支持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按《政府投资条例》依法依规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由本级财政或者国资集团支付的,重点鼓励和支持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按《政府投资条例》依法依规支付。
七、强化对违规项目的责任追究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建设单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概预算控制管理工作。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审计监督。
对未履行概算调整手续而完成工程建设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受理其概算调整申请,市财政局不予安排其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对因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和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严重的项目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查处,严肃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往本市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乐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