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局室、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市应急部门指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乐平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7日
乐平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乐平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程序,结合《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应急字〔2021〕10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文件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范围内经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化品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及其监督管理,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LNG接收站,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不涉及生产工艺变更的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外管架、自动化控制系统、环保设施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定义
1、安全设施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项目决策咨询服务
是指对拟建建设项目在立项过程中,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先进性、安全性等进行联合审查和指导服务的项目前期工作机制,一般包括园区预审、市级审核和省级专家评审等环节。
4、项目安全审查
是指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的行政许可,包括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
5、项目试生产
是指完成试生产准备后的投料试车,至试生产结束的过程。通过试生产检测产品和流程,发现存在的潜在问题并进行纠正和改进。
6、项目竣工验收
是指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项目施工、设备安装和质量进行全面检验、检测,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确保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的过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职责
(一)江西乐平工业园区管委会是本制度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制度的编制与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并严格依照本制度落实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三)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四)发改委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立项审批工作,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控制项目准入关。
(五)住建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五条 江西乐平危化品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依据危化品建设项目在决策咨询服务、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等不同环节的要求,项目审批的基本流程如下:
(1) 在决策咨询服务环节,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后,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落实联合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协同把关项目落地的各项安全条件。
(2) 在项目核准或备案环节,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
(3) 在安全条件审查环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审查;应急管理部门出具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4) 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项目建设单位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5) 在建设环节,建设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确保施工、检测、监理、建设等单位按行业或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
(6) 在试生产环节,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确保试生产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将试生产方案报送景德镇市和乐平市应急管理局。
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7) 在竣工验收环节,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条 项目准入
乐平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应充分评估项目在产业政策、工艺技术、周边影响、人员储备、应急救援等方面的风险,必须符合《乐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江西乐平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和《江西省乐平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等文件要求,并严格执行《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制度(试行)》,把好源头风险管控。
第七条 承包商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非标准件制作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劳务的企业等承包,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本单位《承包商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工作程序及风险管控
(一)安全条件审查
1、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严格执行江西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及长江经济带、“五河一湖”相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安全评价,并对所编制的评价报告内容和结论负全责。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其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逐项分析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评价机构应将工艺技术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安全评价报告附件;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属于自主研发新工艺的,建设单位要提供关于该工艺小试、中试验证的相关情况说明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结论。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
1)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2)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定性定量分析建设项目的固有危险程度;
4)对项目“两重点一重大”的辨识及重大危险源分级;
5)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6)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7)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个人及社会风险值计算;
8)多米诺效应分析;
9)安全对策与建议。
2、安全条件审查申请
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按照《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的应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投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部门受理安全审查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
3、安全风险防控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之前应开展以下各方面工作及风险管控:
1)工艺技术选用
(1)工艺技术提供方应提供设计基础、工艺说明、主要工艺设备、工艺控制方式及参数等设计文件以及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应包括工艺物料(主要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等)危险特性数据表、工艺过程危险性分析、建议采用的安全措施、该工艺技术在国内外应用情况以及相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2)在可研阶段,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拟采用的工艺包和专利技术的安全性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物料的危险特性。如能否选用低毒或无毒的化学品,能否选用危险性更低的化学品,在无法避免使用危险性较高的化学品时是否采取了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等。
b)物料加工或储存量。如能否将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在线量或储存量控制在尽可能低的安全合理的水平,能否设置有效控制隔离系统内的危险物料持有量。
c)工艺过程和控制系统水平。如工艺操作条件是否可以更加温和,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的设置是否合理,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设置情况等。
(3)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化工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
(4)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应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方能开展工程设计。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严禁未经许可以工业化试验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
(5)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项目,需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在国外已建装置的生产情况说明(包括原料路线、工艺路线、关键设备、安全运行状况等)。
(6)禁止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安全防控系统。
(7)引进国外技术和国内转让技术,应进行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比选,说明技术来源、技术先进性和差距、技术转让、以往的安全业绩等情况,选择安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禁止选用本质安全水平低、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的工艺技术。
(8)优先选用自动化水平高的化工工艺技术。新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经评估工艺条件满足微反应、管式、环流等连续化技术要求的,优先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
(9)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及机械化生产,最大限度的减少现场人员。
2)首次使用的工艺技术论证
对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安全条件审查前编制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艺技术来源及与国内外同类工艺技术对比分析;
(2)明确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范围;
(3)工艺技术小试、中试及工业化试验有关结果及佐证材料;
(4)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和质量指标;
(5)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极其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能指标;
(6)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7)工艺流程说明及流程图、物料平衡图;
(8)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
(9)工艺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10)主要设备选择原则、依据及选择方案;
(11)主要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12)自控联锁方案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13)采取的安全、消防、应急对策措施。
3)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的精细化工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a)首次使用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
b)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c)现有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不包括增加设备台套数)发生变更的;
d)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开展。
(3)应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反应中涉及的原料、中间物料、产品等化学品进行热稳定测试,对化学反应过程开展热力学和动力学分析,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明确安全操作条件。对涉及主反应相变或有不凝气生成的反应,应充分考虑最大产气速率可能导致体系超压的风险,并明确安全操作条件。
(4)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标准开展,给出严重度和可能性矩阵、失控风险可接受程度、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并按照工艺危险度等级设置风险控制措施。
(5)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6)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工艺,应对工艺进行优化或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当常规控制措施不能奏效时,应重新进行工艺研究或工艺优化,改变工艺路线或优化反应条件,减少反应的热累积程度,实现化工过程本质安全。
(7)精细化工生产工艺应当在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工艺危险性分析基础上开展设计。
(8)存在涉及工艺参数、工艺路线、物料种类配比等发生重大变更情况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重新按照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9)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及结果,应当留档备查。
(10)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认可 实验室)资质条件和中国计量认证(CMA认可实验室)资质条件。
4) 选址安全风险管控
(1)建设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要求,选择适用的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当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建设单位应修改设计方案或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确保个人风险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要求,社会风险降低到可接受区域。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2)应针对建设项目对周边危险源的影响、周边危险源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多米诺效应分析应计算分析危险源火灾、爆炸影响范围,确定多米诺效应影响半径,给出可能受多米诺效应影响的危险源清单,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措施建议,并在工程设计阶段有效落实。如重大变更引起多米诺效应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分析并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措施。
(3)在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布置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
5)项目依托条件分析
根据项目对公用工程、污水处理等配套需求和乐平园区配套情况,分析园区依托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条件不能 满足项目需要时,应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6)项目规划布局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项目布局按生产、辅助、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平面布置间距、竖向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满足《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以及其他相关防火标准要求。
7)关键设备设施选型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应明确关键工艺设备的选型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严禁将实验设备作为生产设备使用。对于利旧化工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改变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
2)在施工期间重新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等重大设计变更事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后,设计单位应完成项目全套施工图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由同一家设计单位完成。
2、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专篇编制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充分运用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HAZOP分析成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化学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1)编制要求
(1)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标准,开展各阶段的安全设计管理,满足危险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安全设计与审查以及安全设计变更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2)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确定工程设计应当执行的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规范及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在工程设计中严格执行落实,确保安全设施设计合法合规。
(3)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对建设项目的过程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及分析,说明其存在的主要场所和采取的有针对性安全风险防控设计措施。
(4)设计单位应落实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HAZOP审查通过的设计对策措施和建议,对未采纳的应作论证说明。
(5)详细工程设计应以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文件为依据,落实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根据设计变更或供货厂商提供的详细资料,补充开展必要的HAZOP分析及安全审查。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6)设计单位应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结果进行复核,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落实监测监控系统、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配备的有关设计要求。
(7)设计应进行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辨识结果复核,给出辨识结果清单,落实工艺安全控制、重点监控参数及控制方案的有关设计要求。
(8)设计应进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辨识结果复核,给出辨识结果清单,落实应急处置、防范措施、应急器材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有关设计要求。
2)工艺及设备设计
(1)经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根据评估提出的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2)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较高的反应,应对工艺进行优化或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当常规措施不能有效防控风险时,应重新进行工艺研究或工艺优化,改变工艺路线或优化反应条件,减少反应失控后物料的累积程度,实现化工过程安全。
(3)根据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工艺设计应考虑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采取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紧急切断、事故排放、反应失控等工艺控制措施。
(5)压力容器、设备及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3)总平面布置
(1)新建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型,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进行平面布局,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2)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环形车道和回车场等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入口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自动化控制及安全仪表系统
(1)依据“两重点一重大”辨识及分级结果,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紧急切断、紧急停车、安全联锁、检测报警等控制方案和安全管控措施。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4)对存在易燃、易爆、易爆聚或分解物料的精馏(蒸馏)系统应采取自动化控制,对进料量、热媒流量、塔釜液位、回流量、塔釜温度等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检测、远传、报警,具备自动控制功能。
(5)间歇、半间歇式精细化工建设项目的物料处理(包括原料、介质、催化剂等),尤其是固体物料的投加、采样分析、产品后处理和包装等环节,国内外有自动化应用案例的应进行自动化设计,尽量减少人工操作。
(6)新建项目应依据《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7)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气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过程危险分析、功能安全评估确定必要的安全仪表功能和安全完整性等级,据此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设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5)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和检测点;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有毒气体密闭空间的事故排风系统,应当与设置在密闭空间内的有毒气体检测系统连锁启动,同时也能够在室外或远程启动。
6)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和安全完整性等级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HAZOP分析的过程控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指南》(AQ/T 3049)等有关规定,HAZOP分析应形成改进意见汇总表,并明确每项改进意见的负责单位和负责人。
(2)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过程危险分析提出的风险降低要求,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的功能性要求及需要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并编制SIL定级评估报告和安全仪表系统(SIS)安全要求技术文件。建设项目投运前,对各安全仪表功能(SIF)回路完整性开展SIL 验证,以证明所设计的SIF回路达到了SIL定级报告提出的要求。
7)按规范进行建设项目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防雷防静电的设计
8)根据项目建(构)筑物用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布置。厂房和仓库的泄爆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有关标准要求,承重钢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等相关规范要求;新建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新建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不得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
10)消防救援及应急处置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建立消防站以及工艺处置队; 消防产品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 建设项目应根据企业等级,配备满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要求的应急救援物资,并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 39800.2)的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界区外。
11)定岗定员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组织机构架构及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确定基本劳动定 员、岗位设置、岗位标准和人员资质要求;涉及硝化、加氢、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反应工艺危险度在3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涉及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毒性粉尘、爆炸性粉尘的作业现场或厂房的最大人数(包括交接班时)不得超过9人。
(三)安全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是项目的总牵头单位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建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建设过程中特别要落实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1、严格设备及材料供应商的选择,加强设备采购及交验管理。
2、严格把控施工、监理、设备出租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资质。
3、确保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技术与检测检验要求,符合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求。
4、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按要求实现自动化控制,仪表和电气设备安装后应进行调试,调试结果应满足相关设计文件中参数设定、系统控制逻辑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场所的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6、工艺管道、压力管道、脆性材料以及输送极度危害、高度危害流体和可燃流体的管道,应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并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吹扫或者清洗。
(四)试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主体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设备制造、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生产准备和单机试车、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等工作,组织自身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外部相关专家参加),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化学工业建设项目试车规范》(-2014)。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及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评审,并邀请景德镇或乐平市、乐平工业园区监管人员参与试生产方案的论证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乐平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试生产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回执》后,企业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开展试生产阶段的安全审查,做好试生产阶段的风险防控工作。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1个月申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继续进行试生产(使用)。
1年试生产期内,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试生产期间不能正常生产运行的原因,落实相关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重新制定试生产方案,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1、试生产主要风险管控
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1)人员的风险。参与试生产的人员在学历和专业方面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都得到了充分的培训,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参与试生产的人员是否包括具有开车经验的技术、管理、操作等人员。
(2)管理的风险。试生产方案是否符合设计和实际生产要求,试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经过审查和批准;是否有效开展开车前安全审查,在投料开车前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3)作业的风险。在试生产过程中,各类操作、维护、作业和变更过程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特殊作业是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要求进行风险分析、落实管控措施。
(4)物资准备与应急响应的风险。是否按计划配备试生产所需的物资、个体防护用品;是否编制了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了学习和演练。
2、试生产安全条件审查要点
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2)投料试车方案。
3)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4)试生产应急预案。
5)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接入落实情况。
7)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8)工艺技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五方会签意见。
9)试生产起止日期。
3、 试生产前应完成的主要工作
新建装置施工建设结束后,在试生产阶段应着力做好以下主要工作,保障试生产阶段的生产安全。
1)“三查四定”工作完成,所有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不影响试车的问题进行了落实。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等单位有经验的专业和操作人员按单元和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 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查出的问题由工艺技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五方会签。
2)资料准备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发布
(1)建设单位完成了试生产方案的编制,经过设计、施工、监理确认、专利供应商书面确认(实用专利的),并经过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文件,设备设施操作手册,收集的安全生产信息、风险分析结果以及同类装置操作经验,编制完成了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安全操作规程内容符合《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经过了审核、审批,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
(3)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成员、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等相应规定和程序。
3)试生产物资及应急准备就位
建设单位按试生产方案的要求,编制试生产所需的物资供应计划,并按使用进度的要求落实品种、数量;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应按设计和试生产的需要配备到岗位,个体防护用品应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发;与相关单位签订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协议,按照试生产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或与依托单位签订了救援协议,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学习和演练。
4)组织机构及人员符合要求
(1)建设单位组建试生产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参与试生产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 (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新建项目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培训工作完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背景或职称符合要求;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作业证,持证上岗;参与试生产的相关方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5)联动试车完成。
6)建设单位组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运维人员,设计、技术专利商、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方完成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PSSR),审查出的问题完成整改。
试生产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试生产总结报告,说明试生产各项控制指标的达标情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试生产起始时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明确试生产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8、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1、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9、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第九条 施工过程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危化品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