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生态文明工作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生态文明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靠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应急事故,降低安全风险等级,遏制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实现园区安全、智能、绿色、高效发展。现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园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园区所有化工企业如实做到关于安全、环保工作重要事项的书面报备。
一、书面报备事项
事前报备:
(一)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化工企业提前15日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面报备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根据《江西乐平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江西乐平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评估制度(试行)》对入园项目进行审查评估。
(二)园区涉及总量控制要求的化工企业,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纸质版)报备园区管委会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总量超标企业,应随同附具一份合理、可行的总量削减方案,园区管委会将其存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三)园区化工企业(尤其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连续性复杂工艺和不间断反应工序的企业),在停产(包含停产检修)、停业、复产(包含错峰复工复产)、试生产阶段,提前3日将停产报告、复产计划、试生产方案书面报备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存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事中报备:
(四)园区化工企业安装废水、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应将在线监测指标、在线监测设备名称、运维单位等信息报备园区管委会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将其存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此外,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第一时间向园区管委会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五)园区企业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进行正常检修时,应及时向园区管委会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并说明故障或检修原因和预计结束时间,保障废水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事后报备:
(六)园区化工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有变动的,自变更后15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报备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将其存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七)园区化工企业在办理申请、复审、登记或延期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阶段,相关手续办理通过后,15日内将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及证书电子档报备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将其存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八)园区化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变更、登记建档、备案、核销的,自完成报备相关职能部门后,15日内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书面报备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将其存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九)园区化工企业在修订综合或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阶段、进行综合或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阶段和成立专职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阶段报备相关部门后,15日内将相关部门意见书面报备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将其存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十)园区化工企业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在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15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电子版)与备案意见报备园区管委会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将其存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园区化工企业涉及安全环保相关设备设施(尤其是自动化设备新上验收、特种设备的新上、“三废”处置装置新上、验收和报废等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后,15日内书面报备园区管委会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将其存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十二)园区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将每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实际产生、处置情况(按月度进行统计)报备园区管委会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将其存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项目在“三同时”阶段(包括安全“三同时”、环保“三同时”和职业病预防“三同时”),关于安全条件审查、环境影响条件审查、职业卫生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变更、试生产审查备案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和备案等情况,自通过后5日内将相关部门意见书面报备园区管委会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存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园区化工企业涉及部级、省级、市级等各项安全、环保方面的检查、交叉检查、企业自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产业转移重点县、设施设计诊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相关检查下达的整改清单,自交办整改清单或执法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重大安全隐患、产业转移重点县、设计诊断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整改方案或整改回复随问题清单一同书面报备园区管委会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存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园区企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在半小时内报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将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指挥、配合和联动相关部门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消除或减少事故影响。
二、监督检查措施
为加强乐平工业园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原则上要求园区所有化工企业必须将以上报备事项如实按规定书面报备园区管委会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如有不报、瞒报、谎报等行为,经发现,将会严肃处理,结合实际情况以通报批评、下函督办、约谈和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提请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告等方式处理。请园区各化工企业悉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